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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請問是否牴觸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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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3→)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iuchiahung ((.^_^.))時間9年前 (2017/05/08 10:0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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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對於您的發問,由《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由此可知,《勞動基準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規定。. 亦即,實際上的勞動契約條件可以比法律規定優渥,但不得比法律規定嚴苛。. 二、什麼是「預告」?預告是指「預先告知」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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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6(6推 0噓 14→)留言2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851442 ( {shawn})時間9年前 (2017/05/07 12:18), 9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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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好. 有一個問題想要請問各位大大. 依照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
(還有307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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