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是否牴觸勞基法??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_^.))時間9年前 (2017/05/08 10:03),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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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對於您的發問,由《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由此可知,《勞動基準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規定。 亦即,實際上的勞動契約條件可以比法律規定優渥,但不得比法律規定嚴苛。 二、什麼是「預告」?預告是指「預先告知」的意思。 立法目的之一是便於公司可以在勞工離職前進行後續聘僱、招募新進員工。 回到原發文內容,因為原PO任職不到3個月,依法無預告期間的適用。 若公司訂有比法律規定更嚴苛的預告期間規定的話, 則該規定已牴觸《勞動基準法》了,就該部分應當認為無效。 三、至於說,既然不適用預告期間規定,那麼是不是就可以直接揮揮衣袖、轉身離開? 個人看法認為,最好還是告知一下比較妥適,也讓公司那邊知道您即將離去。 類似議題可以參考本人在2015年8月21日答覆蘋果日報【法律信箱】的內容。 ( 縮網址:https://goo.gl/FlNscW ) 以上,供有興趣的人參考。 劉嘉宏律師 ※ 引述《s851442 ( {shawn})》之銘言: : 各位前輩好 : 有一個問題想要請問各位大大 : 依照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 :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 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 : 告雇主。」 : 〈*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 :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 所以等於說,三個月試用期內的話,不需要提前預告嗎? : 預告的定義又是為何呢? : 主要是因為我在三個月試用期內, : 我5/5確定拿到了新公司的簽名offer,5/15報到, : 我於當日下班後Line告知經理離職一事,經理已讀並說星期一談 : 從5/5算至5/14剛好10天,但公司規定又說一般員工離職皆須提前10日 : 否則不予發薪水,請問這是否有牴觸勞基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0.18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94209023.A.9C7.html

05/08 10:34, , 1F
蘋果大律師好
05/08 10:34, 1F

05/08 10:56, , 2F
早安您好!不敢當~~
05/08 10:56, 2F

05/08 11:05, , 3F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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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2:01, , 4F
不客氣,希望能讓更多板友多了解勞動法規
05/08 12:01,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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