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介] 拒保族福音 保證承保 也保證理賠

看板Salesperson (業務工作)作者 ( )時間14年前 (2011/11/10 17:49), 編輯推噓1(1066)
留言67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1.為方便搜尋,請在標題使用[自介] (暱稱),(產業) 2.自介會按產業收錄於精華區版友名單中,歡迎多加利用,有錯誤或更新請來信版主 3.為方便閱讀文章送出前請將控制碼中的字刪除,感謝 =========================================================================== 暱稱:凱倫(Karen) 現職產業/職稱: 喬安網路平台/外業 聯絡方式: 站內信 E-MAIL:mywillofsteel@yahoo.com.tw 電話:02-2783-9788#308 業務經歷: 半年 業務心得/期許: 真誠待人 竭誠相助 希望每位被商業保險排除在外的客戶 都能擁有妥善的保障 想跟版友說: 保證承保您可能聽過 但是保證理賠 只有我們做得到 喬安安家30專案 業界首推不問健康程度 不問年齡 不問職業 不受限制 保證承保 每個月不超過3600的互助費 會員繳滿兩年 便享有30萬的保障+30~10萬意外險 期滿後不需再繳任何費用 終生享有保障 經合法程序申請 保證理賠 不論您的身體自不自由 我們都希望您擁有決定的自由 讓保險不再只是一個口號 而是堅實的依靠 喬安安家30專案特色 1.商業保險費率由精算師所計算出每年每月的保費與保障其實不成正比 與一般商業保險不同 安家30專案屬社會體系之互助保險 您所繳交的互助費不會淪為保險公司的投資資金 而是回饋給每一位會員 意即 您繳交的互助費 即上月往生者的理賠金 安家30專案的互助保險 屬事後收費 計算上月往生人數 才會成立當月互助費 收費制度與流向清清楚楚 替自己買保障 同時幫助別人 2.與民間一般老人互助會不同的是 我們有兩年的除外期間 同一互助人不得重覆投保 更重要的是 每一份死亡證明 我們都委任李伸一律師認證 杜絕詐領互助金之弊病 李伸一律師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有他為我們認證 絕不容有欺瞞消費者或違反公平交易等情事發生 3.與南華大學合作 有專屬配合事後付款的禮儀服務(非強制參加) 讓家中長輩的最後一程 不會被事前付費定案的不肖禮儀業者牽著鼻子走 我們的誠意 絕對等您滿意才付費 4.安家30專案 不受年齡限制 但百歲以內 又額外享有意外險 一般業界意外險最高到75歲 我們開放到一百歲 讓保障不因年歲而有侷限 如果您有商業保險拒保的經驗 請不要灰心 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 ╭╦═╮╭ ╠╣ ╬╦═╯╭══╮ ╭╦═╮╮╭╮╭╭══╮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1.16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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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保險 且也有違法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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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點不用擔心 金管會有善盡職責的依違反保險法對喬安提告 但是喬安的互助保險制度與保險法並無牴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已於100年04月22日判本公司無罪 喬安完全是合法經營 並無違法情事 如想進一步瞭解者 歡迎於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搜尋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關鍵字:類似保險 此判決於保險理論與"類似保險"定義及喬安互助保險與一般商業保險之差別 皆有詳細的解釋與闡述 看完可更瞭解喬安的運作模式與理念 (ps 簡永松是喬安董事長) 事實上 雖然金管會總是善盡職責的對經營類似保險的互助會提告 但是 每每鎩羽而歸 問題的根本在 保險法第167條第1項這一條 本身就違反了刑法的罪刑法定主義 試問 "類似保險"的定義為何? 臺灣是保險密度非常高的國家 但是除了政府有限的社會保險之外 清一色皆是商業保險 我們對"互助保險"的概念太薄弱了 才會認為喬安有違法嫌疑 事實上 在美國 或日本 互助保險都佔有相當的比重 有興趣瞭解請搜尋"互助保險"你會發現更多資訊

11/10 18:07, , 2F
保險法第136條: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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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21:12, , 3F
我同意樓上的看法,這根本不是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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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21:24, , 4F
不分健康程度、年齡、性別,統一收費,花八萬多買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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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八萬多的數字是從何得知呢? 喬安的收費方式採事後收費 每月統計會員往生人數後 以千人為單位 依平均人數乘以一人三百元互助費 故每月所繳互助費 是依上月往生人數而定 可能是900(平均往生人數3人) 可能是1500(平均往生人數3人) 可能是2700(平均往生人數9人) 最高收到12人次 即3600互助費 超過的人數將遞延到下個月計算 所以 我們已領走30萬的會員 有的是年資25個月 有的年資26個月 所繳交互助費不過四~五萬 保障卻有30萬 而且是保證理賠 其實30萬的保障 對於動輒兩三百萬的商業保險業者來說 可能不算什麼 但是對一個沒有社會保險 又被商業保險排除在外的家庭而言 30萬很好用 而且 更深入來說 30萬的保障 可以排除某些道德風險 我們提供的是實質的保障 不是掛在保單上好看 卻申請不到的巨額理賠

11/10 21:25, , 5F
保額,這甚至比直接買終身壽險還貴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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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22:39, , 6F
同意一樓 要不要把這文章po到保險版給大家鞭一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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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歡迎大家一起來討論 不論有什麼疑問 都竭誠替各位解答 :)

11/10 22:42, , 7F
這搜尋還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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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tarwars 來自: 60.251.163.219 (11/11 09:52)

11/11 10:21, , 8F
既然連類似保險都不是 自然就不會是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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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0:22, , 9F
不是保險的東西還自稱保險 這種銷售話術建議最好少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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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說它是類似互助會形式的商品制度 但仍不是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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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論中將保險型態分成三大類:社會保險.互助保險.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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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只是互助保險的型態在臺灣仍不普遍 所以不能說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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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保險喔 只是臺灣目前並沒有相關法條去規範這一塊 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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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說這是於法違背 這在臺灣是一個新的觀念 但在歐美日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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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0:58, , 15F
已行之有年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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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金管會現在說它不是保險,在你們說服金管會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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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自作主張說這是保險,不然被人找麻煩時可別怪沒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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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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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應回歸到我們的立法 保險法規範範圍與對象僅針對"商業保險"一塊 於互助保險並無妥善立法 這也是為什麼金管會立場尷尬的地方 他明知會判敗訴 也還是要對我們提告 喬安目前正努力積極爭取立法 讓互助保險的型態可以更公正公開的在社會立足 對於我們不熟悉的事物 人性傾向排斥反對 這可以理解 但是我們仍堅持用事物正確的名稱稱呼 互助保險是他正確的名字 沒有訛誤 我們不需經過包裝或是巧飾名詞 在這相對新鮮的觀念 還不普及的時刻 我們也願意不厭其煩的解釋與說明 以期讓更多人明白 保險的領域 並不只商業保險 或是社會保險 也涵蓋了互助保險 說白一點 我們不怕被人找麻煩 :) 我們願意不厭其煩的說明:) ※ 編輯: starwars 來自: 60.251.163.219 (11/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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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確定立法前 它就不是主管機關認可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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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感謝樓上諸位有保險背景的前輩的建言 其實喬安的外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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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怎麼認定那是你的事 與我無關 我一樣認定它非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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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許多是保險業人員 每一家都有 :) 我們的保經同仁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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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認同 互助保險的型態 的確可以彌補許多商業保險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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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涵蓋的範圍 但其實兩者並不會互相牴觸 反而可以互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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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服務商業保險客戶時 難道不會希望 也能有別的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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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可以補足家中風險的缺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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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本來就很難在短時間內改變 所以我們做的不是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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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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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 專注在"名稱"的爭議上 不如捫心自問 這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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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1:28, , 30F
是不是確實社會有所助益 是不是社會所需? 我想答案是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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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 這從喬安兩年來幫助了近兩千個家庭的事實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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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是對應異議問題的話術 這種東西少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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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術講得再怎麼漂亮 也掩蓋不了它目前尚不合法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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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排斥互助會這種東西 但我對於為了要賣這種商品而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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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用話術包裝得跟保險一樣這點相當不以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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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並不完全是只照保險學來定 拿保險學的分類來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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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法有誤 這完全是牛頭不對馬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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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是不合哪一條法呢? 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並不認為喬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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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任何一條法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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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保險是一個很早就存在的名詞 我不懂會什麼會是話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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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並不是我們創造出來的名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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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還沒修法之前 它就不是合法的保險 請找立委說要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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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制度運作的核心精神 在於群體風險的分擔 也因此 保險本身即是一種具有社會性與慈善特性的經濟制度 但隨著保險逐漸朝向精緻化發展 逐漸演繹出互助保險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不同形式 如果您是拿商業保險的定義來駁斥互助保險不是保險 就很像白馬非馬的論點 保險法的範圍的確是狹隘的 但不代表保險法沒有涵蓋的部份是非法的 臺灣目前沒有互助保險的相關法規 也不代表互助保險=違法 重申 目前並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說明互助保險犯法 所以我們根本不需等待修法來證明我們不合法 我們目前就是合法狀態 推動立法 是要確立互助保險的公信規範 而不是合法地位喔 ※ 編輯: starwars 來自: 60.251.163.219 (11/11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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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確實社會有所助益 是不是社會所需?"是明顯話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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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是殺人放火之類的事 不然所有商品制度都對社會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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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益 只要它有助益(不管多低)就一定是很好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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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 我從頭到尾就不反對互助會這種東西 請勿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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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對你的話術極度反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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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想到 話術本來就是一般業務的基本本質學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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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你爭論這個也沒有用 反正你受到的教育訓練就是只會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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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正確且合法的好東西 跟你辯這個似乎是浪費自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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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你覺得它是好東西它是合法的 隨你便 我沒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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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說與我無關才對 要繼續辯下去也沒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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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到此為止吧 你就繼續堅持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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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仍是繼續對它的適法性持保留態度 這互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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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k大的指教 很抱歉讓您覺得浪費您的時間 對於您願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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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怎覺得原PO推文超像客服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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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疑問.反論 參與討論 我是非常感謝的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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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覺得 任何人 只要願意對我們的產品產生興趣 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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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討論 給我解釋說明的空間 對我而言都是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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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3:20, , 60F
這也是業務的本質不是嗎 所以 我真的很感謝啊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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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3:22, , 61F
我並不是想把我的想法強加到別人身上強求認同 我只是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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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把握所有的機會 讓人認識我們的商品 對我們有印象 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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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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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5:39, , 64F
不是保險就不是保險啊,何必要搭上保險這艘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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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5:40, , 65F
這世上多的是用合法來掩飾非法的行為,你這樣的說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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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5:40, , 66F
反而更會讓人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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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9:01, , 67F
費用率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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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EkvuJs_ (Sales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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