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要申請台北市的攤販許可證真困難....
看板Stall (攤販)作者tatame (no war is a just war)時間18年前 (2006/11/17 13:25)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 2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shadown (拉拉)》之銘言:
: 申請人應備證件:
: 一、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擇1提出):
: 1.民國73年以前曾為攤販之具體證明且年滿50歲無其他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
: 2.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1份。
: 3.低收入戶卡影本1份。
: 二、最近3個月內半身1吋照片2張。
: 三、申請飲食攤加附公立醫院合格體檢表1份(含胸部X光及A肝檢查)。
: 四、設攤地點涉及私人土地應檢附使用同意書。(附地價稅繳費證明,以證明所有權人)
: 五、列管臨時集中場應附自理組織同意書。
: 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5條第3項訂有明文,本市原持有本府核發攤販營業許可
: 證之有證攤販計有2361名....
: 在網路上看到的...看樣子想申請成為合法的攤販真的是
: 很困難的一件事...總覺得那個規定不是很合理,只有老
: 年人跟殘障人士才能申請...難怪大家都只能跑警察..XD
攤販不是政府希望人民從事的行業
早期就把它視為城市毒瘤 環境殺手
政府不喜歡它 但卻又需要它
因為它可以彌補社會福利不足的部分
從上述申請資格可以看出 政府只允許那些需要社福幫助的人設立攤販
然而社會福利這個概念 諸如老人年金、殘障補助等等東西 都是後期台灣才出現的
而攤販法規也很久沒有修改、更動了
我想 可能是因為像夜市這種地方被塑造成觀光產業 還有利可圖吧!
總之 從以前到現在 政府對攤販都是睜隻眼閉隻眼的
而政府鼓勵中小企業產生 鼓勵創業 一方面也是可以減少社會補助
像計程車、攤販、小店舖個體戶
這種超時工作的人力 要是都當成員工 都適用勞基法 會花很多金錢
可是當自營業者自己剝削自己的時候 就沒有這種困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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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atame 來自: 218.168.69.228 (11/17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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