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火蟻實單獲利近50%,2.5倍巴菲特的真男人已回收

看板Stock (股票)作者 (耐吉村)時間12年前 (2013/06/24 12:57), 編輯推噓7(701)
留言8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3 (看更多)
給大家參考而已,不是在說蟻大個案 我真的覺得我超佛心的 1.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業務種類)【相關罰則】第四項~§111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 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為業之機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   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第107條(罰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 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 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2.期貨交易法 第八章  罰 則 第112條(處罰)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 務事業者。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   七、違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 沒有代操沒關係,沒有募集資金沒關係 給了訊息拿錢,非常有關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2.43.90 ※ 編輯: richchan 來自: 175.182.43.90 (06/24 12:57)

06/24 13:01, , 1F
搞不好 火蟻團隊有牌啊...
06/24 13:01, 1F
所以我不是在說他,我只是提醒

06/24 13:02, , 2F
要跟的去跟啦 發生什麼事不要來靠北就好
06/24 13:02, 2F
※ 編輯: richchan 來自: 175.182.43.90 (06/24 13:04)

06/24 13:09, , 3F
推,佛心來的
06/24 13:09, 3F

06/24 13:10, , 4F
古板站內信都免費的.現在生意難做 沒有免費瑄頭 不行
06/24 13:10, 4F

06/24 13:31, , 5F
真的沒有人在站內信收錢嗎????????ㄎㄎ
06/24 13:31, 5F

06/24 13:47, , 6F
等於免費加入2.5個巴菲特投顧.醬子真的沒問題嗎?
06/24 13:47, 6F

06/24 14:01, , 7F
推推
06/24 14:01, 7F

06/24 15:50, , 8F
感謝喔!我們會注意的…
06/24 15:50, 8F
文章代碼(AID): #1Hnz6ecM (Stock)
文章代碼(AID): #1Hnz6ecM (St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