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低價賤賣亞太電信寬頻業務 王令麟確定要賠2億元!
原文標題:
低價賤賣亞太電信寬頻業務 王令麟確定要賠2億元!
原文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032940
發布時間:
2022-01-14 11:09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原文內容:
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和父親、時任亞太電信董事長王又曾等人捲入力霸東森掏空案,以低
價將亞太電信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Cable Modem) 業務賣給凱雷集團,亞太電信受有損
失提告求償,二審原判王令麟免賠,但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一審逆轉判王令麟要賠2
億元,並從2014年開始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王令麟在2005年、2006年間與亞太電信(原名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亞太
固網寬頻公司、亞太電信)當時的董事王又曾等人,認為亞太電信經營的Cable Modem業
務獲利豐厚,為了高價出售他掌握的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共同以綁約方式,在2006年
3月間與美商凱雷集團(Carlyle Group)簽買賣契約,以26億3852萬元出售Cable Modem
業務。
亞太電信主張,公司Cable Modem業務獲利豐厚,是公司重要資產,沒有理由出售,Cable
Modem業務價值48.6億元,認為受有價差22.27億元損害,請求王令麟、王令僑、王令一
、王金世英連帶賠償9億7496萬餘元本息。
二審判王令麟免賠,其他3人要連帶賠償9億7496萬餘元,亞太電信不服,就王令麟免賠部
分提上訴,要求王令麟給付2億元本息。最高法院認為,檢方當時未起訴王令麟,起訴書
也未提王令麟參與犯罪,是否能以方公訴時間點計算請求權時效仍有疑問,廢棄判決,發
回更審。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指出,王令麟2005年至2006年間擔任東森媒體公司董事與名譽董事長
、東禾媒體公司董事,實際掌控東森媒體公司股權達53.273%,與王又曾等家人將Cable
Modem業務以26.38億元低價賣給凱雷集團,凱雷集團則以每股32.4元高價向王令麟購買東
森媒體公司股權。
更一審認為,王令麟等人為求高價出售東森媒體公司股權,卻低賣亞太電信Cable Modem
業務,且王令麟刑法背信罪也經判決確定,認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亞太電信請求王賠償
2億有理由。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確定。
心得/評論: ※必需填寫滿20字
原來Cable Modem 這麼值錢,難怪當初的和信超媒體跑到美國掛牌,可惜當初賣給
凱擘,不然沒賣留在亞太多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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