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拉尾盤、盤前試搓撤單 炒股獲暴利 股市大戶蕭漢森1500萬元交保
證交法,本來就是一個構成要件不明確,充滿了不確定法律概念、目的性解釋的法律,尤其
在刑責的部分,都算是政策管制工具
以這個操縱股價來說
證交法155,第四款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
,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可拆成
1.主觀(被告意圖)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
2.客觀(被告行為)
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3.客觀(結果/損害)
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但就被告行為來看,有違法嗎?有規定不能一直買股票嗎?
應該是沒有,也就是並不是做了一般人認為不能做的事,變成有些人做是合法,有些人做可
能違法
重點在主觀的意圖、客觀的結果,但何謂影響市場價格或秩序?標準在哪裡?怎樣才會被認
為有意圖炒股票?而不是只是想單純獲利?
這個只能單憑行政、司法機關的認定、會產生很多爭議,但這部法律很多類似的,包含違約
交割、左右互賣、循環交易等等,也就是說不是政府核准的交易行為,就一定不會觸法,還
是要注意一下法院的案例
當然,也不要得罪不該得罪的人吧,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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