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拉尾盤、盤前試搓撤單 炒股獲暴利 股市大戶蕭漢森1500萬元交保

看板Stock (股票)作者 (DANNY CHEN)時間2小時前 (2026/01/23 08:48),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證交法,本來就是一個構成要件不明確,充滿了不確定法律概念、目的性解釋的法律,尤其 在刑責的部分,都算是政策管制工具 以這個操縱股價來說 證交法155,第四款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 ,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可拆成 1.主觀(被告意圖)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 2.客觀(被告行為) 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3.客觀(結果/損害) 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但就被告行為來看,有違法嗎?有規定不能一直買股票嗎? 應該是沒有,也就是並不是做了一般人認為不能做的事,變成有些人做是合法,有些人做可 能違法 重點在主觀的意圖、客觀的結果,但何謂影響市場價格或秩序?標準在哪裡?怎樣才會被認 為有意圖炒股票?而不是只是想單純獲利? 這個只能單憑行政、司法機關的認定、會產生很多爭議,但這部法律很多類似的,包含違約 交割、左右互賣、循環交易等等,也就是說不是政府核准的交易行為,就一定不會觸法,還 是要注意一下法院的案例 當然,也不要得罪不該得罪的人吧,哈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68.210.2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M.1769129299.A.179.html
文章代碼(AID): #1fSiLJ5v (Stock)
文章代碼(AID): #1fSiLJ5v (St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