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市場派多路插旗行不行得通 4/13裁定備受矚目
市場派多路插旗行不行得通 4/13裁定備受矚目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5400458
〔記者高嘉和/台北報導〕趕在股東常會寄出通知書的關鍵前夕,中工公司派先發動攻勢
,撤銷所有市場派寶佳陣營提名董事人選,市場派隨即回擊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法
界人士分析,攻防聚焦於「提名權」與「共同收買」的關係,依過去「大同案」裁定案例
來看、公司派輸面較大;但若商業法院4月13日開庭,推翻前例而支持中工「依企併法應
合併計算」的主張,過去透過多法人插旗、飽和提名策略將面臨重大改變。
「提名權」與「共同收買」 存在兩套邏輯
該人士指出,中工公司派引用《企業併購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共同收買人必須合併計算
提名人數,但現有法規中,「提名權」與「共同收買」的關係,存在兩套邏輯,即《公司
法》第192-1條在實務與法院過去的裁定中,通常採取「形式審查」,只要A與B公司是兩
個獨立的法人,且各自持股過1%;《企併法》第27條規定為了併購目的「共同取得」超過
10%股份時需要申報,並揭露「股權行使計畫」。
中工公司派主張,既然寶佳陣營(佳峻、華建、堡新)已依《企併法》申報為「共同取得
人」,在法律實質上就應被視為「同一個持股主體」,這群人加起來只能提一份名單,如
果分別提兩組名單且總數超過應選名額,就構成「超額提名」。
但市場派主張《企併法》第27條是關於「資訊公開」與「申報」的義務,並非用來限制「
股東權(提名權)」的行使。只要各別法人持股達標,董事會就無權將獨立的法人股東強
制併計,否則就是違法進行「實質審查」。
法界人士分析,2017年到2020年的大同案,可以做為這次中工案重要參考,當時法院透過
裁定,明確董事會對於提名人選的權力邊界,基本上封死公司派「藉故剔除」法律空間;
商業法院成立後,承襲大同案的裁判精神,並在後續案件如泰山等,只要市場派提名的程
序符合法規,裁定傾向讓股東在股東會上用投票決定,而不是讓董事會在會議室裡決定。
因此市場高度關注,商業法院4月13日的開庭,若「意外」支持中工「依企併法應合併計
算」的主張,那將會是台灣公司法的重大轉折,未來所有市場派都不能再透過「分兵提多
組名單」的方式來進行飽和式提名。
中工顯然擴大解釋法條來刁難寶佳的人選
以大同案的判決 顯然對中工的主張不利
明天高機率 商業法院會同意寶佳的定暫時狀態處分
中工484只剩下老招 阻擋股東進場投票
寶佳會用什麼辦法衝出封鎖線
還是中工公司派能拿出錢來增加持股捍衛經營權
精彩可期
寶佳要是能搶下中工 會繼續進攻中石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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