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正確使用涉台宣傳用語的意見》

看板TWSU (大陸留學)作者 ( )時間19年前 (2006/04/01 03:03), 編輯推噓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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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CrossStrait 看板] 作者: hsiawenc ( ) 看板: CrossStrait 標題: 《關於正確使用涉台宣傳用語的意見》 時間: Sat Apr 1 02:39:08 2006 http://tongzhanbu.nanhai.gov.cn/gb/zhishi-05.htm 中台辦、中宣部、外宣辦《關於正確使用涉台宣傳用語的意見》 [2002]4號文件,2002年11月修訂 (一) (1)、對1949年10月1日之後的台灣地區政權,應稱之為“台灣當局”或“台灣有關方面 ”、“台灣方面”,不使用“中華民國”,也一律不使用“中華民國”紀年。 (2)、不使用“台灣政府”一詞。不直接使用台灣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 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名稱,即台灣所謂的“一府”(“總統府”)、“五院”(“ 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其下屬機構,如“內 政部”、“行政院新聞局”等,可用台灣“有關當局”、台灣當局“主管部門”、“主管 機關”代替。如對“台灣行政院”可稱其為“台灣行政主管部門”或“台灣行政當局”, 對“台灣各部”可稱其為“台灣某某主管部門”,如“行政院新聞局”可稱其為“台灣新 聞主管部門”。特殊情況報道中不得不直接稱呼上述機構時,必須加引號,我廣播電視媒 體口播時則需加“所謂”一詞。 (3)、不直接使用台灣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 中官員的職務名稱,可稱其為“台灣知名人士”、“台灣政界人士”或“XX先生(女士) ”。台灣市級及市級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的機構名稱及人員職務,如市長、縣長 、議長、議員、鄉長、鎮長,縣民政局、市教育局等,在相關新聞報道中,原則上可以直 接稱呼。 (4)、對台灣當局及其所屬機構的法規性文件與各式官方文書等,應加引號或變通處理 。對台灣當局或其所屬機構的所謂“白皮書”,可用“小冊子”、“文件”一類的用語稱 之。 (5)、具有“台獨”性質的組織和政治術語應加引號,如“台獨”、“台灣獨立”、“ 台灣地位未定”、“台灣住民自決”、“台灣主權獨立”等。宣傳報道中涉及“台獨”政 黨“台灣團結聯盟”時,不得簡稱為“台聯”,可簡稱“台聯黨”。 (二) (1)、對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等黨派機構、人員的職務,一般不加引號,但對民進 黨內相關機構、派系和次級團體組織(“中國事務部”、“正義連線”、“福利國連線” )等,均應加引號。 (2)、對台灣民間團體,一般不加引號,但對以民間名義出現而實有官方背景的團體, 如“中華旅行社”、境外設置的所謂“經濟文化代表處(辦事處)”等應加引號;對具有 反共性質的機構、組織(如“反共愛國同盟”、“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以及冠有 “中華民國”字樣的名稱須回避,或採取變通的方式。對島內帶有“中國”、“中華”字 樣的民間團體及企事業單位,在報道中可視情加引號直接稱呼,如台灣“中國鋼鐵公司” 、“中華電信”等。 (3)、對以民間身份來訪的台官方人士,一律稱其民間身份。對來訪的台“立法委員” ,可稱“台灣知名人士”或“XX先生(女士)”,不得稱“XX委員”。 (4)、對台灣的某些與我們名稱相同的大學和文化事業機構,如“清華大學”、“故宮 博物院”等,應加引號並在前面加上台灣、台北,如台灣“清華大學”、台北“故宮博物 院”。 (5)、對台灣冠有“國立”字樣的學校和機構,報道時均須去掉“國立”二字。如“國 立台灣大學”,報道時應稱“台灣大學”;“XX國小”、“XX國中”,應稱“XX小學”、 “XX中學”。對台北“國父紀念館”不直接稱謂,可稱台北中山紀念館。 (6)、不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稱為“大陸法律”。對台灣地區施行的“法律”稱之 為“台灣地區的有關規定”。如果在新聞報道中必須引用台灣當局頒布的“法律”時,應 加“所謂”兩字和引號。報道法律問題時如涉及兩岸,不得使用“兩岸法律”等具有對等 含義的詞語,可就涉及的有關內容和問題進行具體表述,如“海峽兩岸律師事務”、“兩 岸婚姻、繼承問題”、“兩岸投資保護問題”等。 (7)、有關兩岸關系的事務是中國內部的事務,在處理涉台法律事務及有關報道中,一 律不使用國際法上的專門用語。如“護照”、“文書認証”、“司法協助”、“引渡”、 “偷渡”等,可採用“旅行証件”、“兩岸公証書使用”、“兩岸司法(行政)方面的聯 系與協作”、“遺返”、“私渡”等用語。涉及台灣海峽海域的報道不得出現“海峽中線 ”一詞。 (三) (1)、在國際活動中介紹我國情況時應稱中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稱“大陸”。報 道國際活動時,不能把台灣和其他國家並列,而應稱為“中國台灣”;與港澳並列時稱為 “港澳台地區”或“台港澳地區”。 (2)、對不屬於隻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國際組織和民間性的國際經貿、文化、體育組 織中的台灣團組機構,不能以“台灣”或“台北”稱之,而應稱其為“中國台北”、“中 國台灣”。在我們舉辦的國際體育比賽場合中,台灣團隊可以使用中文名稱“中華台北” ,但在我新聞報道中仍應稱其為“中國台北”。台灣地區在WTO中的名稱為“台灣、澎湖 、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簡稱中國台北)宣傳報道中可簡稱“中國台北”。 (3)、對海峽兩岸共同舉辦的各項交流活動,應稱“海峽兩岸XXX活動”。對海峽兩岸和 港澳共同舉辦的交流活動,不得出現“中、港、台”之類的稱謂,應稱“海峽兩岸暨香港 ”,“海峽兩岸暨澳門”或“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等;對港、澳、台人士稱“兩岸三 (四)地”等,我宣傳報道中可不持異議。 (4)、報道台商在祖國大陸的投資企業和刊登這些企業的廣告、啟事時,不得稱“中外 合資”、“中台合資”,可稱“滬台合資”、“桂台合資”等。對來投資的台商相對於我 有關地方時可稱“台方”,不能稱“外方”;對我有關省、市,不能稱“中方”,可稱“ 閩方”、“滬方”等。 (5)、對某地與台灣舉辦活動的報道,可用“某地與台灣”(如福建與台灣)或“某地 等三省市與台灣”(如上海等三省市與台灣)的提法。 (6)、不涉及台灣的宣傳報道,不得自稱中國為“大陸”,如不得使用“大陸的改革開 放”、“大陸十大金曲排行榜”之類的提法,而應該使用“我國(或中國)的改革開放” 、“我國(或中國)十大金曲排行榜”等提法。 (7)、不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稱為“大陸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屬機構前冠 以“大陸”,如“大陸國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國統計數字稱為“大陸統計數字”。在報 道全國重要統計數字時,如未包括台灣統計數字,應在全國統計數字後加括號注明未包括 台灣省。 (8)、在宣傳報道中要盡量避免用“大陸”,如確無法回避,可酌情使用“祖國大陸” 的提法。 (四) (1)、對台宣傳報道,一般不用“解放前”或“解放後”,可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前(後)”、“新中國成立前(後)”、或“一九四九年前(後)”。 (2)、台胞經日本、美國等國家往返大陸和台灣,不能稱“經第三國回祖國大陸”或“ 經第三國回台灣”,應稱“經其他國家”或“經XX國家回祖國大陸(或台灣)”。 (3)、我宣傳報道中不得將台灣民眾日常使用的漢語方言閩南話稱為“台語”,各類出 版物、各類場所不利使用或出現“台語”(如“台語歌星”、“台語金曲”)字樣,應稱 “閩南語歌星”、“閩南語金曲”。 (4)、對台灣少數民族不稱“原住民”,在報道兩岸少數民族交流時,可統稱為台灣少 數民族或稱具體的名稱(如“阿美人”)。在國家正式文件中仍稱為“高山族”。 (5)、對台灣方面所謂“小三通”一詞,我報道中可稱“福建沿海與金門、馬祖地區直 接往來”,不用“小三通”提法。也不用“大三通”的提法。 -- 您現在收看的是 【發哥北京報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151.89.26

04/01 02:40,
請附個link吧
04/01 02:40
※ 編輯: hsiawenc 來自: 211.151.89.26 (04/01 02:49) -- 您現在收看的是 【發哥北京報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151.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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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可恥了...竟然還搞這套版主竟然視為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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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16:13, , 2F
你哪隻眼睛看到我認為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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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東西只是有些大陸人會介意,知道了說話用字小心沒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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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不好,若你認識的人都覺得不要緊那是最好,畢竟在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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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延下,尊重他們的用語和心態也不能說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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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01:39, , 6F
說話是無所謂啦,不要公開在中國大陸講就好,但要寫成具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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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01:40, , 7F
字時,大家在 PRC 還是要小心自己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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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4BNq61g (TW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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