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無故被解職員工有什麼權益?
關於資遣
勞工的主要權益包括
1. 資遣費
2. 預告工資
關於第一點: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
http://www.bli.gov.tw/sub.aspx?a=EkgQBi3f%2Fu0%3D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
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
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
條之規定。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至於您工作年資確切的計算
建議您撥打全國就業客服專線0800777888
由專人為您解答
至於第二點:
根據勞基法第十六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6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
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也就是說公司至少要十天前預告你要資遣
當公司告知你之後
每周有兩天的假
可以外出找工作
請假期間還是照樣算薪資
若公司沒有預先告知要你隔天走人
就必須支付預告工資
至於您的狀況因為公司有提前告知
所以不須支付預告工資
您可以趁接下來的時間請假找工作
※ 引述《chuan632001 (chuan632001)》之銘言:
: 昨天被老闆請去私下談話,一開口便說她很對不起我,因為從開年來怎樣怎樣(說他私人的因素
: )現在公司的經營又出現困難,不得不轉型,剛好他的手足決定要投資公司解決她的經濟困境,但條件是進來參與經營管理,所以我必須讓出主管的職位,意思是沒辦法再聘用我了.
: 說她會按照勞基法給我資遣費和給我一個月時間去找工作.
: 想請問各位大大:
: 我與公司的勞動契約到8月15日才滿一年,我可以有的權利是什麼?無個人工作缺失被無故解職,業主須賠償員工什麼?第一次面臨如此的窘境,請大家幫個忙,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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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54.66
※ 編輯: revelation 來自: 61.219.54.66 (05/28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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