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無故被解職員工有什麼權益?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12年前 (2012/05/28 12:0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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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資遣 勞工的主要權益包括 1. 資遣費 2. 預告工資 關於第一點: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 http://www.bli.gov.tw/sub.aspx?a=EkgQBi3f%2Fu0%3D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 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 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 條之規定。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至於您工作年資確切的計算 建議您撥打全國就業客服專線0800777888 由專人為您解答 至於第二點: 根據勞基法第十六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6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 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也就是說公司至少要十天前預告你要資遣 當公司告知你之後 每周有兩天的假 可以外出找工作 請假期間還是照樣算薪資 若公司沒有預先告知要你隔天走人 就必須支付預告工資 至於您的狀況因為公司有提前告知 所以不須支付預告工資 您可以趁接下來的時間請假找工作 ※ 引述《chuan632001 (chuan632001)》之銘言: : 昨天被老闆請去私下談話,一開口便說她很對不起我,因為從開年來怎樣怎樣(說他私人的因素 : )現在公司的經營又出現困難,不得不轉型,剛好他的手足決定要投資公司解決她的經濟困境,但條件是進來參與經營管理,所以我必須讓出主管的職位,意思是沒辦法再聘用我了. : 說她會按照勞基法給我資遣費和給我一個月時間去找工作. : 想請問各位大大: : 我與公司的勞動契約到8月15日才滿一年,我可以有的權利是什麼?無個人工作缺失被無故解職,業主須賠償員工什麼?第一次面臨如此的窘境,請大家幫個忙,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54.66 ※ 編輯: revelation 來自: 61.219.54.66 (05/28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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