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益] 老闆!您該給的假有沒有給?
你知道勞基法有一些假是老闆一定要給員工的喔!
1.例假:勞工每7日中應有1日的休息,作為例假,工資照給。事業單位如非因天災、事變
或突發事件,不可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2.休假: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訂的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
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
資應加倍發給。
3.特別休假: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應
視其工作年資,每年給予7-30天之休假,工資照給。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那如果特休假沒休完,公司是否應該改發給員工工資呢?
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故協商排定後,若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得變更特別休假日期,勞委會82年8月27日台勞動
二字第四四○六四號函「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
不休者,則非屬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所稱「
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係指勞工拋棄特別休假之權利而言,勞工既然拋棄特別休假之
權利,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勞工與雇主就特別休假日期協商排定,係為行使勞工之特別休假權利,後因勞工自請離職
勞動契約終止,勞工欲於契約終止前休完未休之特別休假,應與雇主協商,並告知雇主,
並無拋棄權利之意,雇主應以同意為宜;雇主尚不得單方面公告規定「已申請離職之員工
,不可將特別休假調整至離職日之前」,若不同意勞工請求休完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則
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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