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離職問題 才做三個禮拜
由於勞基法是規定滿三個月以上才需10天前告知,
由於你工作還未滿三個月因此不在此限,
但建議你還是先跟老闆溝通想要離職的情況,並將交接事項跟老闆交代清楚。
另外,離職原因建議你用正面一點的原因(例如有其他生涯規劃之類的)跟老闆講,
以免雙方談的不愉快。
以上提供給你參考。
※ 引述《kevol (小K)》之銘言:
: 目前工作第三個禮拜,
: 當初應徵是行銷企劃人員,
: 因為公司只有我一位員工,
: 所以我甚麼都要做,
: 到目前為止所做的工作就是秘書兼接待貴賓兼打掃人員的工作,
: 也沒有參予到行銷企劃的部分。
: 另外辦公室的空氣真的很差,
: 差到工作到下午會不舒服,
: 所以想離職,
: 當初面試時沒有說要多久之前提離職,
: 目前也沒有接替的人,
: 我可以口頭跟老闆提離職隔天就不上班嗎?
: 還是要依照正規的方法先提離職信,
: 然後製作交接清單,
: 交接給老闆然後離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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