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離職問題 才做三個禮拜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12年前 (2013/04/11 09:2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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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勞基法是規定滿三個月以上才需10天前告知, 由於你工作還未滿三個月因此不在此限, 但建議你還是先跟老闆溝通想要離職的情況,並將交接事項跟老闆交代清楚。 另外,離職原因建議你用正面一點的原因(例如有其他生涯規劃之類的)跟老闆講, 以免雙方談的不愉快。 以上提供給你參考。 ※ 引述《kevol (小K)》之銘言: : 目前工作第三個禮拜, : 當初應徵是行銷企劃人員, : 因為公司只有我一位員工, : 所以我甚麼都要做, : 到目前為止所做的工作就是秘書兼接待貴賓兼打掃人員的工作, : 也沒有參予到行銷企劃的部分。 : 另外辦公室的空氣真的很差, : 差到工作到下午會不舒服, : 所以想離職, : 當初面試時沒有說要多久之前提離職, : 目前也沒有接替的人, : 我可以口頭跟老闆提離職隔天就不上班嗎? : 還是要依照正規的方法先提離職信, : 然後製作交接清單, : 交接給老闆然後離職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5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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