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遭雇主不當、不法解僱時可主張何種權益?
當勞工遭不當(不法)解僱時,得請求權益約略分述如下:
1.確認僱傭關係:勞工沒有過失,反之是雇主有過錯。所以,該僱傭關係並不因解僱而終
止。當然,必須確認該僱傭關係仍然存在。
2.爭議期間之工資給付:僱用人受領勞務延遲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
酬,民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換言之,雇主若是不當(不法)解僱勞工,經判決確定
後,在該爭議期間勞工仍可向雇主請求工資。
3.經判決僱傭關係仍然存在時,勞工若是不願意重返職場者,則可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
止契約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參考法源:
(1) 民法第487條。
(2)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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