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雇主不予批准退休申請,勞工該如何處理?
勞工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並提出退休申請,雇主不予批准時,勞工該如何處理?
按勞工自請退休之權利是契約終止權的一種,而終止權又是形成權的一種;形成權於權利
人行使時,即發生效力,不必相對人之同意。因此,勞工只要將退休之意思表示送達雇主
即可(如提出退休申請書),不必得到雇主同意或批准,勞雇間之勞動契約即行消滅,勞
工不再負有給付勞務之義務,故勞工在自訂之退休日後即可不必上班,毋庸置疑。但應注
意的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作成解釋說:勞工自請退休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
「勞工終止契約」之要件,故亦遵守最長預告期間30日之義務。換言之,勞工要自請退休
必須在30天前提出申請。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第53條。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5月8日台(78)勞動三字第1082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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