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特別休假要如何給假?
1.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工資
照給:
(1)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
(2)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
(3)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
(4)10年以上者,每滿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2.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並應於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
3.當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可歸
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反之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
因,致勞工無法休畢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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