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打工的行前訓練
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依此,勞工提供勞務從事工作後,即可向雇主請求工資。
又依案例所述,受訓階段不實際參與工作,僅由公司提供講習,未有實際工作之進行,若當事人與公司間無特別類似薪水之給付約定者,當事人恐無薪資請求之可言。
※ 引述《dimmoony (Jane)》之銘言:
: 我很好奇的是,既然打工已是時薪計價。
: 為什麼正式工作之前的行前訓練不給薪呢?
: 雖然大家都習已為常,我也能接受...
: 只是還是好奇沒人質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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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7/09 00:44,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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