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打工的行前訓練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11年前 (2014/07/07 09:24),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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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依此,勞工提供勞務從事工作後,即可向雇主請求工資。 又依案例所述,受訓階段不實際參與工作,僅由公司提供講習,未有實際工作之進行,若當事人與公司間無特別類似薪水之給付約定者,當事人恐無薪資請求之可言。 ※ 引述《dimmoony (Jane)》之銘言: : 我很好奇的是,既然打工已是時薪計價。 : 為什麼正式工作之前的行前訓練不給薪呢? : 雖然大家都習已為常,我也能接受... : 只是還是好奇沒人質疑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51.223.7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Job/M.1404696275.A.59B.html

07/09 00:44, , 1F
了解~謝謝!
07/09 00:44,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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