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問題
1.受僱者只要經雇主同意育嬰留職停薪,即使受僱未滿6個月,也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繼
續加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
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
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
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又依勞動部104年4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693號令釋:「雇
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6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
,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及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適用本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因此被保險人即使受僱未滿6個月,經雇主同意育嬰留職停薪,於子女滿3歲前,
得以育嬰留職停薪身分繼續加保。
2.被保險人如同時申請育嬰津貼及繼續加保,可填具「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
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投保」欄位,勾選「同意繼續投保」;
如未申請育嬰津貼,僅申報繼續加保,應填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
申請書」,於被保險人留職停薪當時掛號郵寄(或派人專送)本局登錄。
3.投保單位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負擔,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繳納
a.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並無發生職業災害之可能,故其繼續加保只參加勞工保險
普通事故保險及就業保險,並不包括職業災害保險。又繼續加保期間應負擔之保險費,包
括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就業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政府補助10%,其餘70%
原應由投保單位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負擔。
b.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得申請遞延3年繳納,被
保險人如同時申請育嬰津貼及繼續加保者,請在「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
繼續投保申請書」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投保」欄位,勾選是否遞延繳納保險費;如
未申請育嬰津貼,僅申報繼續加保者,請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
請書」相關欄位勾選是否遞延繳納保費。被保險人如申請遞延繳納保費,本局將於遞延繳
納期限屆滿時按月開具其個人的保險費繳款單,請依限繳納。
c.被保險人如未申請遞延繳納保費,本局將按月寄發個人保險費繳款單,請被保險人按月
繳納。
d. 被保險人如同時申請育嬰津貼及繼續加保,被保險人個人保險費繳款單,本局將按「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上之所填通訊地址寄送;被保險
人如未申請育嬰津貼,僅申報繼續加保,被保險人個人保險費繳款單,則按「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上所填繳款單寄送地址寄送,如未填寫者,本局將
寄送至戶籍地址。
4.被保險人復職時,投保單位應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伍、復職通知書」通知本局被
保險人不論是因育嬰留職停薪期限屆滿復職或是提前復職,都必須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退伍、復職通知書」寄(送)本局登記,如未填具復職通知書申報復職且未申報退保,本
局將自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逕予恢復其一般在職被保險人身分,並同時
計收投保單位應負擔之保險費。又被保險人如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終止勞動契約,或留職
停薪期限屆滿未復職工作而離職,應填具「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寄(送)本局辦理退保。
5.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相關規定及辦理方式,可至「首頁/ 一般勞工 / 哪些勞工
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育嬰留職停薪得繼續加保」專區查詢參閱。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引述《revelation (加油!)》之銘言:
: 問題: 我們公司的員工想要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請問有無資格限
: 制呢?保險費應如何繳納呢? 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限屆滿復職時,是否
: 需通知勞保局呢?
: 大家知道答案嗎?
: 如果知道的話,歡迎分享您的答案。
: 版主會再公布答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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