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時,如何計給喪假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五天工作制時,雇主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
婚假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應給假日數計給之,前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台
82勞動二字第○四六五三號函釋在案,至於喪假、病假及事假亦可依上開方式計給之。
惟產假無論勞工每日之工作時數多寡,均應以曆日之一日為計算單位。
資料來源:勞動部
※ 引述《revelation (加油!)》之銘言:
: 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時,如何計給喪假、事假及產假?
: 大家知道答案嗎?
: 如果知道的話,歡迎分享您的答案。
: 版主會再公布答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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