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何謂「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
勞工法令有強制性質,勞動契約不得違反勞工法令,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雇主是否違反
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應以雇主實際作為為準。茲就行政解釋令及司法實務簡述之:
●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調動勞工至他公司工作,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
規定(內政部74.07.25台內勞字第332242號)
● 事業單位如宣布停工,經協調後未復工,而且對於勞工亦未有適當的安排,則勞工可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內政部74.01.16台內勞字第
281736號)
● 將一公司分割為A、B兩公司時,勞工由原公司轉到他公司任職,原勞動契約當事人雇
主已經變更,該等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76.09.02台勞資字第1557號)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
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若事業單位將勞
工之工作時間由原來之日班更改為晝夜輪班,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雙方自行商議
決定,或經工會會員大會代表大會之決議。如勞工不同意輪班而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
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雇主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發給資遣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12.11台勞動字第9639號)。
● 勞工因職業災害請公傷病假在案,雇主卻將勞工予以解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3條之
規定,勞工可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台灣高等法院78年度勞
上易字第6號)。
● 雇主片面調減勞工薪資,損害勞工之權益,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工自得以雇主
有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情事,於知悉後之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最高法院87年度
台上字第679號)。 凡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依同條
第4項規定,準用同法第17條資遣費之請求。
資料來源:勞動部
※ 引述《revelation (加油!)》之銘言:
: 何謂「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可否終止契約,請求
: 資遣費?
: 大家知道答案嗎?
: 如果知道的話,歡迎分享您的答案。
: 版主會再公布答案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51.223.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wanJobs/M.1492578893.A.0DC.html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
TaiwanJobs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
14
26
69
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