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若遇職業災害,之後契約終止,因同一事故
勞工請事假,因未提供勞務,如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在
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
之餘額。
例如:勞工請事假一天,則其當月薪資不得低於20,309元。(21,009元-700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
※ 引述《revelation (加油!)》之銘言:
: 勞工於受僱期間遭遇職業災害,嗣後契約終止,因同一事故復發需繼續醫療,雇主是否應
: 予醫療補償?
: 大家知道答案嗎?
: 如果知道的話,歡迎分享您的答案。
: 版主會再公布答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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