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若遇職業災害,之後契約終止,因同一事故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8年前 (2017/07/17 16:2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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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事假,因未提供勞務,如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在 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 之餘額。 例如:勞工請事假一天,則其當月薪資不得低於20,309元。(21,009元-700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 ※ 引述《revelation (加油!)》之銘言: : 勞工於受僱期間遭遇職業災害,嗣後契約終止,因同一事故復發需繼續醫療,雇主是否應 : 予醫療補償? : 大家知道答案嗎? : 如果知道的話,歡迎分享您的答案。 : 版主會再公布答案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51.223.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wanJobs/M.1500279781.A.BB7.html
文章代碼(AID): #1PR7Fbkt (TaiwanJ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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