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工作規則中可否訂定:誣告或毀謗他人者已開
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九月廿四日台七六勞動字第三三六二號函釋,事業單位如確
有訂定處分條文之必要,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明定於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後公開揭示之。至於誣告或譭謗之認定疑義,按事業單位訂定之懲處規定,其考量懲處之
事由、懲處之程序及懲處結果之合理性與否,應以誣告或譭謗有具體事實,其情節重大足
以影響企業經營秩序,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雇主方得以終止勞
動契約。
資料來源:勞動部
※ 引述《revelation (加油!)》之銘言:
: 事業單位可否於工作規則中訂定「誣告或毀謗他人者已開除論處」?
: 大家知道答案嗎?
: 如果知道的話,歡迎分享您的答案。
: 版主會再公布答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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