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勞工自請辭職應在幾天前預告雇主?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7年前 (2017/09/30 11:2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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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 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 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 ※ 引述《revelation (加油!)》之銘言: : 勞工自請辭職應在幾天前預告雇主? : 大家知道答案嗎? : 如果知道的話,歡迎分享您的答案。 : 版主會再公布答案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51.223.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wanJobs/M.1506741718.A.6B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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