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職業災害補償時效?
1.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該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工保
險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以免除繼續給付醫療期間工
資補償之責任,惟雇主亦得按原領工資繼續補償。雇主選擇以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
資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時,如勞工仍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非有該法第十三條
但書規定情形尚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同條第一款規定之醫療補償責任亦未免除。嗣後勞工
醫療終止恢復工作,如經指定之醫院審定身體遺存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欲終止勞動
契約,應依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退休金並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2.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但書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
額予以補償部分,雇主得就勞工保險已支付補償者主張抵充。雇主未為勞工申請勞工保險
給付,各期原領工資補償有不足額給付情事,依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各不足額部分其給
付請求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次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消
滅時效因請求、承認及起訴而中斷,勞工請求原領工資補償經雇主承認者,時效因此中斷
,而無時效進行之問題,僅生雇主如何履行債務之問題;若雇主對於勞工之請求不予承認
時,勞工尚須依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程序,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始可視為時效中斷
。另有關平均工資及原領工資補償標準疑義,檢附本部八十二年七月十三日台八十二勞動
三字第三八九一五號函釋影本(如附),請參考。
資料來源:勞動部
※ 引述《revelation (加油!)》之銘言:
: 職業災害補償時效?
: 大家知道答案嗎?
: 如果知道的話,歡迎分享您的答案。
: 版主會再公布答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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