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職業災害補償時效?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7年前 (2018/02/13 16:0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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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該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工保 險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以免除繼續給付醫療期間工 資補償之責任,惟雇主亦得按原領工資繼續補償。雇主選擇以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 資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時,如勞工仍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非有該法第十三條 但書規定情形尚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同條第一款規定之醫療補償責任亦未免除。嗣後勞工 醫療終止恢復工作,如經指定之醫院審定身體遺存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欲終止勞動 契約,應依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退休金並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2.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但書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 額予以補償部分,雇主得就勞工保險已支付補償者主張抵充。雇主未為勞工申請勞工保險 給付,各期原領工資補償有不足額給付情事,依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各不足額部分其給 付請求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次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消 滅時效因請求、承認及起訴而中斷,勞工請求原領工資補償經雇主承認者,時效因此中斷 ,而無時效進行之問題,僅生雇主如何履行債務之問題;若雇主對於勞工之請求不予承認 時,勞工尚須依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程序,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始可視為時效中斷 。另有關平均工資及原領工資補償標準疑義,檢附本部八十二年七月十三日台八十二勞動 三字第三八九一五號函釋影本(如附),請參考。 資料來源:勞動部 ※ 引述《revelation (加油!)》之銘言: : 職業災害補償時效? : 大家知道答案嗎? : 如果知道的話,歡迎分享您的答案。 : 版主會再公布答案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51.223.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wanJobs/M.1518509365.A.E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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