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企業適用加班時數例外規定,是否能連續實
1.是否有連續實施加班時數例外規定的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議。例如,勞資雙方於第2
季有調整加班時數的需要,可協商合議以「4月至6月」之區間總量控管;如認為第3季也
有調整的需求,亦得協商合議以「4月至6月」、「7月至9月」之區間總量控管;如僅第2
季及第4季有調整的需要,得以「4月至6月」、「10月至12月」之區間總量控管。
2.每連續3個月之週期,雖由勞資雙方協議,但實施區間不得重複。
資料來源:勞動部
※ 引述《revelation (加油!)》之銘言:
: 企業適用加班時數例外規定時,是否可以連續實施?每3個月的區間,是否可以重覆?
: 大家知道答案嗎?
: 如果知道的話,歡迎分享您的答案。
: 版主會再公布答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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