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有關勞基法38條特休假遞延規定,如何辦理?
1.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
未休之日數,得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
2.特別休假遞延與否仍應由個別勞工與雇主雙方協商同意後,始得為之。倘勞雇雙方未合
意遞延,雇主仍應於年度終結時,給付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
3.至勞雇雙方如經合意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特別休假,勞工於次一年度排定特別休假時,
應優先由遞延之特別休假日數中扣除之。
4.勞工於次一年度之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如仍有經遞延而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
主應依「原請休年度」之工資標準,發給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工資。
5.舉例而言:勞工107年度特別休假3日,經勞資協商遞延至108年度繼續實施,而勞工108
年度特別休假7日,勞工得於108年請休之特別休假共計10日。
‧例一:勞工於108年度排定3日特別休假,則原約定遞延之特別休假均已休畢。至於108
年度未休之7日特別休假,於108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惟勞雇雙方得合意協商遞延至
109年度實施。
‧例二:勞工於108年度僅排定1日特別休假,剩餘9日特別休假未休,則雇主必須發給2日
經遞延而未休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至於108年度未休之7日特別休假,於108年度終結時
,應發給工資,惟勞雇雙方得合意協商遞延至109年度實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
※ 引述《revelation (加油!)》之銘言:
: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38條特別休假遞延規定,應如何辦理?
: 大家知道答案嗎?
: 如果知道的話,歡迎分享您的答案。
: 版主會再公布答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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