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在公司用電腦接設計案子,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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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4→)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isskiss2007 (吻)時間12年前 (2013/01/10 23:3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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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友好. 最近我去了一家外商公司面試. 面試完後.老闆說給我三天試用期. 看我的能力是否和我寫下的希望待遇額成正比. 這三天就在那家公司分別做了網頁設計.UI設計.電子面板設計. 三天的作品.老闆也都說他很喜歡.很滿意. 不過.第三天後.老闆問完我對這三天設計的感想.之後就說再等後通知. 雖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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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2→)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revelation (加油!)時間11年前 (2013/01/28 09:1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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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回覆如下:. 您好:. 專利法第七條規定: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
(還有126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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