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在公司用電腦接設計案子,卻....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11年前 (2013/01/28 09:18),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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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回覆如下: 您好: 專利法第七條規定: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 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項 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 計。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 ;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 計。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新 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享有姓名表示權。」因為您並未受雇於公司,公司未支付報酬給您,因 此您有權利取回您的作品。如果您想取回時公司不願還您,您可以向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 檢舉。但如果當初您應試時,公司表明應試錄取或不錄取均不退回作品時,您只能透過溝 通方式取回您的作品。 ※ 引述《kisskiss2007 (吻)》之銘言: : 各位版友好 : 最近我去了一家外商公司面試 : 面試完後.老闆說給我三天試用期 : 看我的能力是否和我寫下的希望待遇額成正比 : 這三天就在那家公司分別做了網頁設計.UI設計.電子面板設計 : 三天的作品.老闆也都說他很喜歡.很滿意 : 不過.第三天後.老闆問完我對這三天設計的感想.之後就說再等後通知 : 雖然心裡有個底.應該是沒機會了Orz : 但前面這些都不是重點! : 昨晚.我寫信問助理說 : 這三天我所做的設計圖能不能傳給我.當作是一個記錄 : (主要是想放在自己的作品集裡>< 因為件稿都做得算完整) : 會這麼問是因為.他們公司有一個規定.不可以將公司資料外傳出去 : 當時會寫這封信.是我覺得.他們既然不會用我的案子 : 那些東西做出來也花了25.5個小時 : 也是我的心血.把他們丟到垃圾筒.不如就給我當作品集的一部份.也增加我的工作機會 : 但.助理說他要問看看老闆.之後這1~2天就沒再回我信了Orz : 總覺得有點無奈.但我也想問問專業的版友們 : 我問助理的那個問題是否錯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5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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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不算錯。有一次面試我填表格﹐最後沒有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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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帶回表格。面試官直接當著我的面把表格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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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天﹐推了才發現這個是專業的解答貼﹐快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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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1T7Lv8 (TaiwanJ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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