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在公司用電腦接設計案子,卻....
顧問回覆如下:
您好:
專利法第七條規定: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
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項
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
計。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
;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
計。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新
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享有姓名表示權。」因為您並未受雇於公司,公司未支付報酬給您,因
此您有權利取回您的作品。如果您想取回時公司不願還您,您可以向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
檢舉。但如果當初您應試時,公司表明應試錄取或不錄取均不退回作品時,您只能透過溝
通方式取回您的作品。
※ 引述《kisskiss2007 (吻)》之銘言:
: 各位版友好
: 最近我去了一家外商公司面試
: 面試完後.老闆說給我三天試用期
: 看我的能力是否和我寫下的希望待遇額成正比
: 這三天就在那家公司分別做了網頁設計.UI設計.電子面板設計
: 三天的作品.老闆也都說他很喜歡.很滿意
: 不過.第三天後.老闆問完我對這三天設計的感想.之後就說再等後通知
: 雖然心裡有個底.應該是沒機會了Orz
: 但前面這些都不是重點!
: 昨晚.我寫信問助理說
: 這三天我所做的設計圖能不能傳給我.當作是一個記錄
: (主要是想放在自己的作品集裡>< 因為件稿都做得算完整)
: 會這麼問是因為.他們公司有一個規定.不可以將公司資料外傳出去
: 當時會寫這封信.是我覺得.他們既然不會用我的案子
: 那些東西做出來也花了25.5個小時
: 也是我的心血.把他們丟到垃圾筒.不如就給我當作品集的一部份.也增加我的工作機會
: 但.助理說他要問看看老闆.之後這1~2天就沒再回我信了Orz
: 總覺得有點無奈.但我也想問問專業的版友們
: 我問助理的那個問題是否錯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54.66
推
01/28 12:04, , 1F
01/28 12:04, 1F
→
01/28 12:04, , 2F
01/28 12:04, 2F
→
01/28 12:05, , 3F
01/28 12:05, 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
TaiwanJobs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