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試用期簽約 是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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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revelation (加油!)時間12年前 (2014/01/21 11:3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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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契約違約金之約定,現行勞動法並無明為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87年2月27日曾有(87)台勞資二字第006760號函釋,認為:依民法第一五三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然若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依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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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iris8856 (小穎子)時間12年前 (2014/01/20 23:1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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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大大:. 歷時一段很長的時間找工作. 最近早到一個工作. 規定試用期要簽約三個月. 不知道是否有些不合理. 因為條約內容表示. 乙方(我方)欲離職要一個月前提出. 若違反或無故離職要罰兩個月薪資. 可是如果甲方認定乙方辦事不利卻可以隨時終止條約. 請問這樣的契約是否不合理. 那如果已經在主管壓
(還有63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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