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試用期簽約 是否不合理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12年前 (2014/01/21 11:39),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有關勞動契約違約金之約定,現行勞動法並無明為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87年2月27 日曾有(87)台勞資二字第006760號函釋,認為:依民法第一五三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 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 契約仍屬有效。然若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依民法第二五二條,法院得減至相 當之數額。…」 案例中「欲離職要一個月前提出,若違反或無故離職要罰兩個月薪資」之約定,是否合理 尚須就整體事實而為判斷,如當事人認為顯不合理者,依上開函釋,得訴請法院減至相當 之數額。 ※ 引述《iris8856 (小穎子)》之銘言: : 親愛的大大: : 歷時一段很長的時間找工作 : 最近早到一個工作 : 規定試用期要簽約三個月 : 不知道是否有些不合理 : 因為條約內容表示 : 乙方(我方)欲離職要一個月前提出 : 若違反或無故離職要罰兩個月薪資 : 可是如果甲方認定乙方辦事不利卻可以隨時終止條約 : 請問這樣的契約是否不合理 : 那如果已經在主管壓力簽約下還有轉圜餘地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54.66
文章代碼(AID): #1ItUlXp5 (TaiwanJobs)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ItUlXp5 (TaiwanJo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