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試用期簽約 是否不合理
有關勞動契約違約金之約定,現行勞動法並無明為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87年2月27
日曾有(87)台勞資二字第006760號函釋,認為:依民法第一五三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
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
契約仍屬有效。然若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依民法第二五二條,法院得減至相
當之數額。…」
案例中「欲離職要一個月前提出,若違反或無故離職要罰兩個月薪資」之約定,是否合理
尚須就整體事實而為判斷,如當事人認為顯不合理者,依上開函釋,得訴請法院減至相當
之數額。
※ 引述《iris8856 (小穎子)》之銘言:
: 親愛的大大:
: 歷時一段很長的時間找工作
: 最近早到一個工作
: 規定試用期要簽約三個月
: 不知道是否有些不合理
: 因為條約內容表示
: 乙方(我方)欲離職要一個月前提出
: 若違反或無故離職要罰兩個月薪資
: 可是如果甲方認定乙方辦事不利卻可以隨時終止條約
: 請問這樣的契約是否不合理
: 那如果已經在主管壓力簽約下還有轉圜餘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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