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試用期簽約 是否不合理
親愛的大大:
歷時一段很長的時間找工作
最近早到一個工作
規定試用期要簽約三個月
不知道是否有些不合理
因為條約內容表示
乙方(我方)欲離職要一個月前提出
若違反或無故離職要罰兩個月薪資
可是如果甲方認定乙方辦事不利卻可以隨時終止條約
請問這樣的契約是否不合理
那如果已經在主管壓力簽約下還有轉圜餘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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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這一次 為自己 抬起頭
╰╮ ╰─╮至少要 驕傲的 盛開過
╭─╯ │當風雨 都過去 迎著風 看天空
│ ◤。 ◥◤' 不放棄 才能夠 有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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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1/21 00:38,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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