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如果學生懷孕了該怎麼處理?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喵)時間18年前 (2006/07/14 21:40),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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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了幾條與學生懷孕有關的法條給大家參考 特別是學生未滿十六歲 不論是否自願 都是公訴罪 所以發現學生懷孕而沒有再規定時間內通報 會依照兒少法罰鍰六千到三萬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第 8 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 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 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公布 ) 第 34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 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 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 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 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 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 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 61 條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公布 ) 第 14 條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 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學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 處境。 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 36 條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 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 料為止。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發布 ) 第 11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必要之協助,應包含善用校內外資源,提供懷孕 或生產學生之適性教育,並採彈性措施,協助其完成學業及提供相關輔導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民國 94 年 03 月 30 日發布 ) 第 11 條 學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向 所屬主管或上級機關通報。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八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四條、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及其他相關 法律規定通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7.157.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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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小無猜條款:http://myurl.com.tw/hd0g,另可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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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4jvxUoI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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