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是班導或科任的責任呢?
責任問題如果是學校自己究責的話就不談了,
這邊談的是比較嚴重的,如果學生出事情的話
從法院的角度看責任問題(從檢察官、法官的角度來看)
因為最近檢察官到學校演講的機會蠻多的,都會談到很多關於學校教師的問題,
因此稍微講一下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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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檢察官、法官角度來看,他們並不是看這一節課是誰的課?(那是學校課程安排問題)
他們看的是
1.現場教師是誰。(誰在現場,誰就有責任,不在場的則無關他的事)
2.該教師是否有應注意,未注意的情況。
以上兩點是檢察官、法官重視的點,
(1)
也就是現場教師對於學生都有責任(包含上課、下課、上學、放學時間,而且不管
那一節課是誰的課都不是重點,重點是誰在那邊,就必須負責管教學生的責任)
ps.這一點跟學校教師的認知差異很大,學校教師要盡快體會到這一點。
(謎之音:只要不是你的課或是下課時間,老師請盡快離開教室現場)
尤其是國小教師通常是包班制,容易留在教室補救教學,
或是摧學生補寫作業。
(2)在現場的教師是否已經盡力,避免盡到應注意,未注意的狀況?
這一點更是重點中的重點,如果學生出事現場教師對於該學生已經盡到所有可能
要注意的狀況,並做好提醒學生以及做好預防措施,但仍發生憾事,才會被判無罪。
不過這一點何其沈重,現場老師即便做好10項應注意事項,但只要有第11項措施沒有做,
那事情發生後,就免不了被究責(檢察官在演講是說,這種情況,也就是如果該老師
已經確實做好各種注意,但仍有不進完善的地方才發生憾事,就會輕判,但不可能無罪。
所以 應注意,未注意 對老師來講是何等沈重,
(這在交通法規也是有同樣狀況,一直為人詬病,不過在交通法規已經開始改善了,
例如:以前果馬路被車撞,一定是汽車錯,因為 應注意,未注意,但是現在交通法規則
改成行人不走斑馬線過馬路被撞,則汽車、行人各有肇事責任,但汽車還是很難完全
沒事,不過至少有進步了,以後看看能不能進步到,絕對路權的狀況,也就是路權上
的交通工具有絕對路權,其他行人入侵路權就是錯)
希望老師在教育現場也能逐漸改變才好,畢竟老師不是萬能,叫現場老師要注意所有
學生不出事,對一般普通學生或許可以,對特殊學生恐怕就很頭痛。
※ 引述《s8912002 (高雄)》之銘言:
: 老師好:
: 是這樣的,
: 這一節是科任課,
: 過了三分鐘,老師還沒有來,
: 我在後面改作業,
: 沒有注意到學生的狀況,
: 有兩位學生正拿尺、鉛筆互刺、互玩,
: 結果稍微流血,我叫他們去保健室…
: 雖無大礙,但我覺得如果未來有發生類似的情況,
: 事情可大可小…
: 四分鐘時,老師走進來了,
: 我就離開教室了。
: 我想問的是,
: 「這三分鐘如果出事情」,
: 算是誰的責任呢?謝謝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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