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讀者來稿:教師法修正案其他疑慮之處2011-8-18 22:28 作者:蕭曉玲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道法自然)時間14年前 (2011/08/19 09:2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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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稿:教師法修正案其他疑慮之處2011-8-18 22:28 作者:蕭曉玲 即便慘遭惡性解聘,每天立報的教育新聞或主流媒體我都很注意,有些老師也會找我交流 。這幾個月教師法修正案新聞沸沸湯湯,工時制鬧得滿城風雨,大家多少都有耳聞;從4 月發展到8月,新聞跟相關評論老是集中在工時制,彷彿此修正案沒有其他嚴重問題可抨 擊,對此我提出幾個簡單的觀察。 因為爭取過教師免站導護,當我看到4月中教育部公佈的「教師法修正草案及總說明」, 第一個注意到的就是修正條文第25條教師負責義務,把交通導護明文寫進去了!後來新聞 引用教育部人事處長陳國輝的說法,看起來模稜兩可。不管是一定要站或不一定要站,都 是教師權益的倒退,各位回頭看92年10月15日教育部國教司的新聞稿明確說道:「法律上 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一目瞭然。2006年桃園縣教師會還為了同樣的事情震驚, 難道這次就沒有半點風險,不需要討論嗎? 第二,第33條修正條文關於資遣部份寫道:「現職工作質量均未達教學基準,經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屬實。」之前台北市教師會才發過公文說:「依教師法及其他專業人 員特別法(如律師法……)等之精神,各類專業從業人員倫理規範(師道),本屬各該專 業執業團體所律定。(例如醫療糾紛、醫師行為不檢與否、是否開除職業資格等等由醫師 「公」會認定,)」而非組成份子不盡然具有教師專業的學校教評會。教育部也說,修法 後各級教師會要轉型為提升專業與教學品質之組織,怎麼專業地位提升之後,評斷專業的 權力卻落到還有家長跟其他人的學校教評會身上?這部份需要關心師權的朋友再詳加討論 。 第三,修正條文第8條學校教評會的部份,教師代表減少了,原本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 代表不得少於總額1/2,底限降低到2/5,家長代表跟社會公正人士組成比例提高到不得 少於1/5。一個要用教師專業決定聘任事宜的組織,教師代表居然不能過半(審查解聘事 宜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底限只有1/3),這不會看輕教師專業了嗎?另外我對納入「社 會公正人士」的部份有疑慮,因為台北市教育局兩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的社會公正人士 代表張佩琦律師,在我的解聘官司裡因違反律師倫理遭律師公會處分,官位仍然不動如山 。倘若教育首長不能依法遴選適任的委員,教師的職業生命不就落入不公正的人手裡? 以上挑幾個部份簡單談談,若更仔細看,相信還有其他地方值得關注。儘管目前修正案只 有部份條文通過一讀,上述疑慮是否成真還未可知,但仍有基層教師憂心忡忡地跑來找我 ,認為相關評論、輿論不夠警覺,希望我提出警告。儘管我早就不是教師會長,但知道現 任老師可能有壓力,姑且不自量力地「代言」好了,反正現在也沒有什麼好再被解聘的。 在我的解聘案中,那些仍然可以傷害到其他老師的結構性因素(如前述社會公正人士、行 為不檢由誰認定)一天沒有解決,有些被惡性解聘、資遣的老師就一天睡不著覺,跑來跟 我哭說「心都碎了」。我因為談一綱一本(這是學校提供「罪證」所載明的理由)被解聘 ,牽涉到公共利益,加上郝龍斌現在被慘罵,出來喊冤還有一些人會聽,然而其他公益程 度沒那麼大的「同是天涯淪落人」,可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既然自己還有一點點 力量,在看了這幾個月的師權論述之後,便在此拋磚引玉,還望先進補充。 (前中山國中老師) 原文網頁版有相關引證連結 http://iamhsiao.blogspot.com/2011/08/blog-post_18.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35.145 ※ 編輯: kuca 來自: 163.29.35.145 (08/19 09:41)
文章代碼(AID): #1EJRmsPF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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