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哺乳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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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平等法
第18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
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哺乳時間是否只限於事業單位設有哺乳室或育嬰中心時才需給予?是否只有親自餵哺母奶
的女性員工才需要給予哺乳時間?
答:
一、哺乳時間並非只限於事業單位設有哺乳室或育嬰中心時才給,如受僱者於產後一年內
有親自哺乳之需要者,雇主應依法給予哺乳時間。
二、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所規定之哺乳時間,並不是只有女性員工才得享有,男性員
工也一樣可以享有,亦即只要員工有親自哺育未滿一歲子女的需要,雇主即需在規定的休
息時間外,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三十分鐘。
三、此外,女性員工貯存母乳供子女食用之擠(集)乳行為,亦視為親自哺乳,故該擠(
集)乳時間亦為該法所稱之哺乳時間。
http://labor.hccg.gov.tw/condition/page5-d-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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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8/21 17:24,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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