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產前假的課務要自理嗎?
銓敘部88.03.16. 八八臺法二字第一七三九六四七號函
87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補充規定
一、有關產前假之增訂,係基於憲法保護母性之國策、照
護未來國家民族幼苗,及考量懷孕婦女產前因心理或
生理所造成不適之所需,爰不限於產前檢查之給假。
又申請產前假,每次應至少 1小時,亦可連續申請,
由懷孕之女性公務人員自行運用,惟需於分娩前請畢
。又第一次申請產前假應補繳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
明書(已申請並已核給產前假者得予補繳),嗣後再
申請者,得毋須檢證。
二、本部61年3月11日61台為典三字第02031號函釋略以,
女性公務人員在分娩前,確有需要請假,經合法醫療
機構或醫師證明者,可准給娩假,仍應按規定給假期
限併計。茲因考量女性公務人員如已請畢產前假,於
即將分娩前,因心理或生理之不適確有需要請娩假,
因此上開本部函釋仍可繼續適用。
三、有關陪產假之增訂,係為因應現代社會結構多以小家
庭為主,公務人員於配偶分娩時,確有從旁照料之必
要。惟為切合意旨,陪產假應於分娩日前後 3日(亦
即含分娩日合計 7日)內請畢(逢例假日者得予順延
),並得分次核給,每次應至少半日。
四、本部前於邀集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專業人員及婦女團
體代表等開會討論有關分娩、流產給假數等相關事宜
時,據與會之醫療專業人員表示,懷孕滿 5個月以上
流產者,即視為「一次生產」過程,應可比照懷孕分
娩者給假。因此,公務人員之配偶如懷孕滿 5個月以
上流產者,應可給予陪產假2日(按:現為3日)。
※ 引述《yujn (kelly)》之銘言:
: 板上爬過的文中有提到,
: 有教學組長告知該老師,課務可以公派,
: 但是今天問了學校人事,人事說產前假的課務要自理,
: 只有產假的課務才是公派,
: 印象中,也有板友提到,產前假的課務是公派,
: 目前找不到法規可以佐證,不知道板友是否知道相關的法規可以佐證的呢?
: 不然,"我們"學校人事這樣說,也就只能這樣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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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1.245.43
推
10/18 20:18,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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