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關於敘薪,有人遇到跟我一樣的狀況嗎?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skyoun)時間14年前 (2011/12/14 20:16), 編輯推噓3(3016)
留言19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elevenpig (意情奔放~創意無限)》之銘言: : 如題, : 我的情況是, : 我在98學年度在台南縣代理, : 當時因為彈性放假所以補行上課到7/3 : 所以我代理的聘書日期是從8/30~7/3 : 照理來說是可以敘薪, : 可是人事來文說因為那三天屬於補行上班, : 所以不支薪, : 因為聘期不得往後延三天… : 今年考上台北市, : 原本人事已經幫我提報上去了, : 現在又來文, : 看起來是要叫我把錢吐出來… : 不合理, : 明明那三天就是有去上班, : 為什麼不能算在聘期內呢? : 有沒有跟我遇到一樣狀況的呀? 先把事情釐清.... (以下整理資料如果有誤,請指正) 1.簡章上的日期期間,是98.8.30--99.6.30 2.聘書上的日期期間,是98.8.30--99.6.30 3.服務證明上的期間,是98.8.30--99.7.3 4.補上班99.7.1--99.7.3,這3天當初沒領到薪水 關鍵點會在「調整補上班」那張公文上 先把這張公文(跟學校承辦老師商量)影印起來,研究一下... 以下幾種觀點,會同時存在於不同層面上 觀點A 1.簡章的條文就是「聘僱的條件」, 你願意來考、接受分發,就視為是「接受這個條件」 發聘書、回聘,有相同的意義 也就是說,招考簡章、聘書,就是你同意的工作條件 2.當這部分有爭議時,就要先看原始條件 這部分對你是不利的 觀點B 1.聘僱的條件是「政府提出來的」(甲方),你是接受條件願意工作換取報酬的(乙方) 2.延長上班,歸責於甲方 是甲方片面提出的,不能歸責於乙方 如果有衍生額外的成本、費用,應該是甲方要負責 3.若判定99.7.1--99.7.3是額外的工作,責任就歸於政府了 關鍵點在這樣的上班是不是「額外的」 彈性放假這個事情的決定,當初在聘書、簡章中有沒有條文寫到? 4.如果判定為額外的上班,當然也就算是聘期了 5.那張調整上班的公文,有沒有寫到調整放假是以何種方式處理? 將會決定「是不是額外的」上班 觀點C 1.條文有不同解釋時,以當事人有利為準 (因為契約市政府訂的,所以,沒有明示的時候,不能再以政府有利為準) 2.勞保、健保單位,都會要求「以實際上班為準」 如果無誤,99.7.1--99.7.3 還是有幫您保勞保的 --> 這就是你的關鍵性佐證,可以去勞保局申請清單證明之 如果沒有,那政府就自己違反了勞基法 3.老闆要額外多放假,那是老闆的自由 超過工作契約期間 (如果條文中沒寫到),那就是額外的聘僱 --> 由此推演出「額外上班」的法理依據 超過原始契約(簡章、聘書)所訂的日期期間 (此觀點是攻防的重點) 建議: 1.(台北市)新學校的敘薪,暫時不用管他 涉及到99年7月是否算額外的聘僱,人事也只能先行保守處理 如果多發,到時候要追回款項,會非常麻煩,所以有爭議時通常先採取較低金額處理 若爭議結果對你有利,(差額)都是可以補發的 2.台南這是個整體問題,先循正規管道處理 先請台南舊學校人事,代為向(縣市合併)市府詢問 如果不滿意,再自己前去溝通 (這兩個通常都不會有結果,有決定權的人經常不會注意到這種雞毛大的事) 但是,建議不要一次就超越體制內的協調管道 3.試著找幾個同時段在代課,台南本地者 找議員協助處理 4.朝向「請求救濟」方向走吧 可能是很痛苦的歷程,打一堆筆仗,請有心理準備 必要時可能要一路走到行政法院,非常長久的 基礎條件資料過少,粗估勝率大約四成 (畢竟你要對抗整個單位,而且必須持續有恆心、毅力走下去) 加油! 另,恭喜考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147.42

12/14 20:17, , 1F
為了給你增加動力,試算一下薪水吧的差額...
12/14 20:17, 1F

12/14 20:18, , 2F
不計算退休金,差這一級,退休前大約會差30萬
12/14 20:18, 2F

12/14 20:18, , 3F
退休前,薪水大概會少領30萬
12/14 20:18, 3F

12/14 20:19, , 4F
所以,這是影響巨大的,請加油
12/14 20:19, 4F

12/15 07:19, , 5F
我的聘書是寫98/6/30~99/7/3~服務證明也是~
12/15 07:19, 5F

12/15 07:19, , 6F
但有註明7/1~7/3不支薪
12/15 07:19, 6F

12/15 07:28, , 7F
聘書都寫到7/3了,那新學校人事就必須依照聘書幫你
12/15 07:28, 7F

12/15 07:29, , 8F
不然等他敘薪下來,你在申訴上去即可(30天內要申訴)
12/15 07:29, 8F

12/15 09:04, , 9F
現在敘薪已經下來了,只是台南市教育局來文
12/15 09:04, 9F

12/15 09:04, , 10F
寫明『補假三天不得延後聘期』
12/15 09:04, 10F

12/15 09:05, , 11F
我的人事跟我說這個公文可能就不能敘薪了
12/15 09:05, 11F

12/15 14:40, , 12F
依照你的聘書日期為準,照樣申訴(法律是看書面文字)
12/15 14:40, 12F

12/15 22:39, , 13F
聘書日期為準,那張公文不要理他
12/15 22:39, 13F

12/15 22:40, , 14F
公文寫的語焉不詳,也可以解釋為:我沒有延後聘期,
12/15 22:40, 14F

12/15 22:41, , 15F
我只是依照聘書為準,並沒有再度額外延後
12/15 22:41, 15F

12/15 22:42, , 16F
是否支薪,跟是不是屬於聘期,兩者不存在必然關係
12/15 22:42, 16F

12/15 22:43, , 17F
先申訴吧,三十天,應該沒剩下多少天了
12/15 22:43, 17F

12/15 22:45, , 18F
既然聘書是到99.7.3,這樣就對你相當有利了
12/15 22:45, 18F

12/15 22:46, , 19F
回文寫的可以通通作廢,專注於聘期就好
12/15 22:46, 19F
文章代碼(AID): #1Ew9E5FO (Teacher)
文章代碼(AID): #1Ew9E5FO (Teac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