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關於敘薪,有人遇到跟我一樣的狀況嗎?
※ 引述《elevenpig (意情奔放~創意無限)》之銘言:
: 如題,
: 我的情況是,
: 我在98學年度在台南縣代理,
: 當時因為彈性放假所以補行上課到7/3
: 所以我代理的聘書日期是從8/30~7/3
: 照理來說是可以敘薪,
: 可是人事來文說因為那三天屬於補行上班,
: 所以不支薪,
: 因為聘期不得往後延三天…
: 今年考上台北市,
: 原本人事已經幫我提報上去了,
: 現在又來文,
: 看起來是要叫我把錢吐出來…
: 不合理,
: 明明那三天就是有去上班,
: 為什麼不能算在聘期內呢?
: 有沒有跟我遇到一樣狀況的呀?
先把事情釐清.... (以下整理資料如果有誤,請指正)
1.簡章上的日期期間,是98.8.30--99.6.30
2.聘書上的日期期間,是98.8.30--99.6.30
3.服務證明上的期間,是98.8.30--99.7.3
4.補上班99.7.1--99.7.3,這3天當初沒領到薪水
關鍵點會在「調整補上班」那張公文上
先把這張公文(跟學校承辦老師商量)影印起來,研究一下...
以下幾種觀點,會同時存在於不同層面上
觀點A
1.簡章的條文就是「聘僱的條件」,
你願意來考、接受分發,就視為是「接受這個條件」
發聘書、回聘,有相同的意義
也就是說,招考簡章、聘書,就是你同意的工作條件
2.當這部分有爭議時,就要先看原始條件
這部分對你是不利的
觀點B
1.聘僱的條件是「政府提出來的」(甲方),你是接受條件願意工作換取報酬的(乙方)
2.延長上班,歸責於甲方
是甲方片面提出的,不能歸責於乙方
如果有衍生額外的成本、費用,應該是甲方要負責
3.若判定99.7.1--99.7.3是額外的工作,責任就歸於政府了
關鍵點在這樣的上班是不是「額外的」
彈性放假這個事情的決定,當初在聘書、簡章中有沒有條文寫到?
4.如果判定為額外的上班,當然也就算是聘期了
5.那張調整上班的公文,有沒有寫到調整放假是以何種方式處理?
將會決定「是不是額外的」上班
觀點C
1.條文有不同解釋時,以當事人有利為準
(因為契約市政府訂的,所以,沒有明示的時候,不能再以政府有利為準)
2.勞保、健保單位,都會要求「以實際上班為準」
如果無誤,99.7.1--99.7.3 還是有幫您保勞保的
--> 這就是你的關鍵性佐證,可以去勞保局申請清單證明之
如果沒有,那政府就自己違反了勞基法
3.老闆要額外多放假,那是老闆的自由
超過工作契約期間 (如果條文中沒寫到),那就是額外的聘僱
--> 由此推演出「額外上班」的法理依據
超過原始契約(簡章、聘書)所訂的日期期間
(此觀點是攻防的重點)
建議:
1.(台北市)新學校的敘薪,暫時不用管他
涉及到99年7月是否算額外的聘僱,人事也只能先行保守處理
如果多發,到時候要追回款項,會非常麻煩,所以有爭議時通常先採取較低金額處理
若爭議結果對你有利,(差額)都是可以補發的
2.台南這是個整體問題,先循正規管道處理
先請台南舊學校人事,代為向(縣市合併)市府詢問
如果不滿意,再自己前去溝通
(這兩個通常都不會有結果,有決定權的人經常不會注意到這種雞毛大的事)
但是,建議不要一次就超越體制內的協調管道
3.試著找幾個同時段在代課,台南本地者
找議員協助處理
4.朝向「請求救濟」方向走吧
可能是很痛苦的歷程,打一堆筆仗,請有心理準備
必要時可能要一路走到行政法院,非常長久的
基礎條件資料過少,粗估勝率大約四成
(畢竟你要對抗整個單位,而且必須持續有恆心、毅力走下去)
加油!
另,恭喜考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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