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路正義/老師站導護 當良心志業
前文述刪,僅想以此標題與各位先進討論
筆者先前於台北某國中實習時
因故於早上親眼看到該校學生發生的死亡車禍
此後對於交通導護、學生上放學的安全特別有感
但是有感是一回事
能不能勝任又是另一回事了
一直對於學校教師擔任交通導護的適法性有所疑惑
查詢了一下
越查越覺得心驚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第四條中明文告知我們
行車在路上必須「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
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學校老師並非警察
因此我們指揮交通若合法
必定是因為屬於後兩項
後兩項又叫做「交通助理人員」
因此我又查了「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61
根據第六到第十條可以明確發現
交通助理人員是要經過一定的課程訓練的
學校教師並沒有經過這樣的訓練
何以擔任這樣的要職?
我們的專業度夠嗎?
能說服民眾聽從我們的指揮嗎?
若因為聽從不專業的導護老師指揮交通
造成車禍的話責任歸屬在於誰?
於道德上
當老師的保護學生安全是應該的
但是當老師的就什麼都會嗎?
因為我們是「老師」就可以越權去指揮交通嗎?
我目前任職的學校
有許多的年輕老師甚至連駕照都沒有
要讓路上的行人行車在上下學的尖峰時間聽從他們的交通指揮
是可笑也不合理的
這樣想來
我任教的學校目前的導護方法讓我覺得安心多了
我們依然要「站導護」
但是只登記並喝止學生明顯的違規如不走斑馬線、走在超出人行道的馬路上
登記後由校規處置
至於指揮交通的部份
我們是委請擔任義警的學生家長與義警隊協商
於上、放學派出義警隊的家長
或是有經驗的退休義警人員
由他們來做道路上的交通指揮
我想這樣不失為比較合理的兩全行為
另外,
在查詢的過成中也意外發現
若是非公法上的公務員(應該就是指警察、交通助理人員與義警)
(P.S.義警指揮交通的合法性請見「交通義勇警察服勤實施要點」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40111000900-0801223)
執行交通指通發生事故應負50%的肇事責任
這一點更加深了質疑老師是否為「交通指揮人員」合法性的必要
當然
這一切只是我的查詢結果
我盡量的根據所找到的法規做解釋
如果有資料不正確
或者資料不完全
或者我對於條文的理解有錯誤的地方
還請各位不吝糾正
畢竟事情沒有絕對的對錯
我們只是盡力的在找出比較合適的解決之道
並且希望學童以及用路人在上、下學的尖峰時間行經校區附近
都能夠獲得應有的行路安全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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