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教師不具交通指揮權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Jacky0806 (A ZA A ZA FIGHTING)時間13年前 (2012/10/07 12:25)推噓21(21推 0噓 23→)留言44則, 25人參與討論串1/1
■鄭建信
要求受雇者無條件擔任導護工作 雇主應該要感到不好意思
「若校長可使學校中未站導護的老師都感到不好意思,就沒有問題了。」前一陣子、教育
部某司長級官員針對學校老師擔任導護工作與否做了如此的表示。就社會知覺層面而言,
這樣子的說法似乎是認為老師不做導護工作將不符合社會的期待,就個人心理層面而言,
似乎是認為「導護工作」指涉了道德的層次。因此,讓老師去擔任導護最有效的方法就是
,製造一種社會壓力,形塑不擔任導護工作的社會負面價值,讓老師參與導護工作成為一
種符合社會期望的道德標準。
我不認為教育部長官的說法一定有錯,但「導護工作」究竟是怎麼樣的工作?確實是耐人
尋味,它一方面似與教師的工作義務與專業地位無關,另一方面又隱涵社會贊許的教師身
分與角色的意象。
經查《教師法》、《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社會教育法》、《各級
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以及《社會教育工作綱要》等法令,並無法令明定教師負有
導護工作之責任。教育部92年12月11日台國字第0920180899號函,說明之第二項亦指出:
「經查本部並未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必須輪擔任交通導護工作」。另外,針對國民中小學
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是否為教師的義務或責任,教育部亦曾發新聞稿提出三點說明
:
一、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而此基於
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二、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生事故,
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實
值得重視。
三、未來,對於交通導護相關報載爭議,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取
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
由教育部函文及新聞稿可知,導護工作並非基層教師之必然職責,然而,仍有不少人認為
導護工作應屬於教師的工作職責範圍,其贊成的說法多認為老師有保護學生安全的義務及
導護工作屬於交通安全教育,是廣義的社會教育活動。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教師負有
下列之義務: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
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其次,社會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各級學校得兼辦社會教育;……」,而在教育部頒訂
《社會教育工作綱要》中將「交通安全教育」為社會教育活動工作綱要之一;又依據各級
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之規定:「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應鼓勵教職員、學生參加,並
將維護學生之安全納入教師聘約內。」而當時省政府又函示「國民中小學教師擔任導護工
作,以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並適時教導學生遵守交通規則確保安全,實具有廣義之教學
及輔導意義」。
換言之,贊成者認為:教師為維護學生安全,遠離各種不當傷害,因此維護學生上下學安
全應屬於教師之責任;且導護工作既與交通安全有關也就屬於安全教育的一環,當然也屬
廣義的社會教育活動。
個人反對上述相關理由,原因有四:
一、學生導護工作是在維護學生上放學安全,與交通安全教育有關,但非交通安全教育,
當然也不屬於教學活動。
二、學校教育應屬於社會教育的一環,學校兼辦社會教育活動,但是並不表示老師對於
學生在學校範圍外所學的社會學習都有責任。若以此標準而言,天下事莫不與學校
教育有關,天下事又莫不屬於教師工作內容。
三、維謢學生在校園中安全與學校管理與老師管教輔導較有直接關係,至於維護學生校
外交通安全避免交通事故發生,其重點應是在充實學生相關交通安全知能,以維本身
安全,而非將校園管理的範圍擴大至校外,堆疊教師責任。
四、教師擔任導護工作,有其實務上不可行性,且有違反教師義務的可能性。學校老師
接受學校導護工作之安排,於執行勤務時,暫且不論在沒有受過交通指揮訓練的情
形下老師自身的危險性,若因一時疏忽導致學童傷亡,須負業務過失及連帶賠之責
任;但老師不是警務人員,並不具有交通指揮權,且未受過任何交通指揮的訓練,
上放學時段校園週邊汽機車多,即使有違規情形,老師亦無法取締,能夠做的只能
以肉身擋車吧!
而教師於擔任導護工作時,未能於中午及上下學期間留在班級,若此時班上學生發生意外
,老師反而違背教師應有維護學生安全義務可能性。
曾有一位國小老師於擔任導護工作時,班上學生在教室嬉鬧,一位同學眼球為同學丟擲的
重物所擊,導致終身失明,一審法官判定學生受傷與該師怠於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
綜上所述,教師工作責任不該無限擴大,教師工作內容更不該無限上綱。現行國中小教師
擔任導護工作,其實是無法可據、無權可用、卻又責任加倍,在目前的工作條件下,實不
應強加導護工作於老師身上。而導護工作的性質確實有必要進一步釐清,如果不屬於學校
教育工作內容,教育當局就不該以民粹式的方式誤導一般民眾誤會教師;若是屬於學校教
育工作一環,教育主管當局就應該增置人力及經費;若需要老師協助,就需改善工作條件
,釐清工作責任,依工會法與教師工會協商。
以法治國,本為法治國家應有的堅持,如果不願依法行政,一味要求受雇者無條件犧牲,
身為雇主的教育主管當局應該感到不好意思。
(新北市國小教師)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1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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