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教師不具交通指揮權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A ZA A ZA FIGHTING)時間13年前 (2012/10/07 12:25), 編輯推噓21(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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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建信 要求受雇者無條件擔任導護工作 雇主應該要感到不好意思 「若校長可使學校中未站導護的老師都感到不好意思,就沒有問題了。」前一陣子、教育 部某司長級官員針對學校老師擔任導護工作與否做了如此的表示。就社會知覺層面而言, 這樣子的說法似乎是認為老師不做導護工作將不符合社會的期待,就個人心理層面而言, 似乎是認為「導護工作」指涉了道德的層次。因此,讓老師去擔任導護最有效的方法就是 ,製造一種社會壓力,形塑不擔任導護工作的社會負面價值,讓老師參與導護工作成為一 種符合社會期望的道德標準。 我不認為教育部長官的說法一定有錯,但「導護工作」究竟是怎麼樣的工作?確實是耐人 尋味,它一方面似與教師的工作義務與專業地位無關,另一方面又隱涵社會贊許的教師身 分與角色的意象。 經查《教師法》、《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社會教育法》、《各級 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以及《社會教育工作綱要》等法令,並無法令明定教師負有 導護工作之責任。教育部92年12月11日台國字第0920180899號函,說明之第二項亦指出: 「經查本部並未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必須輪擔任交通導護工作」。另外,針對國民中小學 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是否為教師的義務或責任,教育部亦曾發新聞稿提出三點說明 : 一、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而此基於 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二、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生事故, 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實 值得重視。 三、未來,對於交通導護相關報載爭議,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取 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 由教育部函文及新聞稿可知,導護工作並非基層教師之必然職責,然而,仍有不少人認為 導護工作應屬於教師的工作職責範圍,其贊成的說法多認為老師有保護學生安全的義務及 導護工作屬於交通安全教育,是廣義的社會教育活動。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教師負有 下列之義務: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 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其次,社會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各級學校得兼辦社會教育;……」,而在教育部頒訂 《社會教育工作綱要》中將「交通安全教育」為社會教育活動工作綱要之一;又依據各級 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之規定:「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應鼓勵教職員、學生參加,並 將維護學生之安全納入教師聘約內。」而當時省政府又函示「國民中小學教師擔任導護工 作,以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並適時教導學生遵守交通規則確保安全,實具有廣義之教學 及輔導意義」。 換言之,贊成者認為:教師為維護學生安全,遠離各種不當傷害,因此維護學生上下學安 全應屬於教師之責任;且導護工作既與交通安全有關也就屬於安全教育的一環,當然也屬 廣義的社會教育活動。 個人反對上述相關理由,原因有四: 一、學生導護工作是在維護學生上放學安全,與交通安全教育有關,但非交通安全教育, 當然也不屬於教學活動。 二、學校教育應屬於社會教育的一環,學校兼辦社會教育活動,但是並不表示老師對於 學生在學校範圍外所學的社會學習都有責任。若以此標準而言,天下事莫不與學校 教育有關,天下事又莫不屬於教師工作內容。 三、維謢學生在校園中安全與學校管理與老師管教輔導較有直接關係,至於維護學生校 外交通安全避免交通事故發生,其重點應是在充實學生相關交通安全知能,以維本身 安全,而非將校園管理的範圍擴大至校外,堆疊教師責任。 四、教師擔任導護工作,有其實務上不可行性,且有違反教師義務的可能性。學校老師 接受學校導護工作之安排,於執行勤務時,暫且不論在沒有受過交通指揮訓練的情 形下老師自身的危險性,若因一時疏忽導致學童傷亡,須負業務過失及連帶賠之責 任;但老師不是警務人員,並不具有交通指揮權,且未受過任何交通指揮的訓練, 上放學時段校園週邊汽機車多,即使有違規情形,老師亦無法取締,能夠做的只能 以肉身擋車吧! 而教師於擔任導護工作時,未能於中午及上下學期間留在班級,若此時班上學生發生意外 ,老師反而違背教師應有維護學生安全義務可能性。 曾有一位國小老師於擔任導護工作時,班上學生在教室嬉鬧,一位同學眼球為同學丟擲的 重物所擊,導致終身失明,一審法官判定學生受傷與該師怠於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 綜上所述,教師工作責任不該無限擴大,教師工作內容更不該無限上綱。現行國中小教師 擔任導護工作,其實是無法可據、無權可用、卻又責任加倍,在目前的工作條件下,實不 應強加導護工作於老師身上。而導護工作的性質確實有必要進一步釐清,如果不屬於學校 教育工作內容,教育當局就不該以民粹式的方式誤導一般民眾誤會教師;若是屬於學校教 育工作一環,教育主管當局就應該增置人力及經費;若需要老師協助,就需改善工作條件 ,釐清工作責任,依工會法與教師工會協商。 以法治國,本為法治國家應有的堅持,如果不願依法行政,一味要求受雇者無條件犧牲, 身為雇主的教育主管當局應該感到不好意思。 (新北市國小教師)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1515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9.14.12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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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篇無論如何都值得給個推!也值得在FB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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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這篇,我也覺得不好意思,因為我空有這些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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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卻無法像這位老師條理清楚地寫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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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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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M 印給校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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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導護時間老師不在班上真的有點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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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在班上是另一件事,而是去當導護就很危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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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準備個幾百萬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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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台灣雇主對於堆要求勞工的事情 哪會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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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引以為榮吧 誰能多壓榨一點誰就是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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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工時法定化..責任制無限上綱來看 教師就是勞工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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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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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原本教師就不是指揮交通的專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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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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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要強調幾次,若要教師指揮交通~請給可開罰單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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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罵人不帶髒字 看完的校長應該感到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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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公路正義國小校長 應該要看這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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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也不見得有用 作者是教師 直接就扣個自私帽子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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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事情都是先看身分立場再看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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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身分+1~要不然交通警察應該來幫我們代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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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除了每年必要的環境教育研習 可能還得請監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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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人來辦交通安全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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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辦這些研習,請老師在場一定要"不吝"一直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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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本篇,說的太好了! 可惜某些"人"總是該看不看,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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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不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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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這篇!但我也在思考,叫學生當交通隊是否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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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才能把這個問題讓社會大眾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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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應該M起來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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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這幾天才來了文 不得拒絕擔任交通導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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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想到之前的案例 真想叫局裡發文說好出事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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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業務是否可以外包阿?我家離校一小時,每次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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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導護,就要6:20出門才來得及,實在很悲哀:-(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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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說有沒有可以上簽之類的,特殊事由可以不當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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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寫得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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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事由才可以不當? 沒任何原因也可以不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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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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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層級的問題 應該是要由教師工會出面協商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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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老師單點作戰 很容易被上頭那些官僚們壓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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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一篇,感同身受…而且站導護的時候有些學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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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要闖紅燈給你看,或是故意有車來跑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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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請問可以借轉fb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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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說出老師們的心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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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8:00, , 4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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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GSGHBaW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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