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如何拒絕接行政已刪文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塵世中的伴讀小書僮)時間13年前 (2013/04/03 19:47),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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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法第17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 這條一般會這樣解讀的,這邊是意思是指協助推動校務,例如學校校外教學需老師協助 開籌備會等的行政事務,而非指老師有擔任組長的義務,最好分辨的方法就是跟第九條 做對比,在教師法第九條中明訂老師有擔任導師之義務,所以各校可以定導師輪替辦法 ,針對不願意配合的老師給予合適懲處(最常見是4條2),但是君曾見過各學校定行政 輪替辦法的嗎?可以對不願意擔任行政職的老師給予4條2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121.95

04/03 19:50, , 1F
現在連訓導主任找老師接導師都愛搬出 這是校長指示
04/03 19:50, 1F

04/03 19:51, , 2F
要你接某後母班的導師
04/03 19:51, 2F

04/03 19:52, , 3F
對~其實校長對導師根本沒選擇權,一切按照輪替順序
04/03 19:52, 3F

04/03 19:53, , 4F
回拒辦法 請依法行政 先制定後母班導師輪值辦法
04/03 19:53, 4F

04/03 19:55, , 5F
當了兩次後母,不是被凹而是主任來拜託,跟他又熟><
04/03 19:55,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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