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如何拒絕接行政已刪文
: 教師法第17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
這條一般會這樣解讀的,這邊是意思是指協助推動校務,例如學校校外教學需老師協助
開籌備會等的行政事務,而非指老師有擔任組長的義務,最好分辨的方法就是跟第九條
做對比,在教師法第九條中明訂老師有擔任導師之義務,所以各校可以定導師輪替辦法
,針對不願意配合的老師給予合適懲處(最常見是4條2),但是君曾見過各學校定行政
輪替辦法的嗎?可以對不願意擔任行政職的老師給予4條2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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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34.121.95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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