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教師部分違憲案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707 號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關於教師部分違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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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連結是解釋原文
101年12月28日才公布的
釋字第707號解釋 事實摘要
聲請人林0龍為國小教師,於96年間取得碩士學位,
經任職學校向縣政府申請改敘薪級。
縣政府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2條所附敘薪標準表,
以碩士學位自新臺幣245元起敘,採計其教師年資10年(82至91年)提敘10級;
復依敘薪標準表說明第5點第1項關於在職進修改按新學歷起敘時,
不採計進修期間服務成績優良年資之規定,
就聲請人自92至94年間帶職進修年資不予採計提敘,而核定其本薪為430元。
聲請人認敘薪標準表說明第5點第1項不採計進修期間年資之規定,
損害其改敘之權益,有違憲法平等權與服公職權保障,
於行政爭訟遭駁回確定後,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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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條文的意思是違憲的嗎?
也就是說,進修時不予採計提敘是違憲的嗎?法看不是很懂@@
在職進修並沒有請假,都是利用自已課餘的時候,為什麼不能提敘唸書的那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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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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