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教師部分違憲案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努力)時間13年前 (2013/06/17 09:41),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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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707 號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關於教師部分違憲案】 http://ppt.cc/3i1R 上面連結是解釋原文 101年12月28日才公布的 釋字第707號解釋 事實摘要 聲請人林0龍為國小教師,於96年間取得碩士學位, 經任職學校向縣政府申請改敘薪級。 縣政府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2條所附敘薪標準表, 以碩士學位自新臺幣245元起敘,採計其教師年資10年(82至91年)提敘10級; 復依敘薪標準表說明第5點第1項關於在職進修改按新學歷起敘時, 不採計進修期間服務成績優良年資之規定, 就聲請人自92至94年間帶職進修年資不予採計提敘,而核定其本薪為430元。 聲請人認敘薪標準表說明第5點第1項不採計進修期間年資之規定, 損害其改敘之權益,有違憲法平等權與服公職權保障, 於行政爭訟遭駁回確定後,聲請解釋。 ====================================================分隔線 請教一下,條文的意思是違憲的嗎? 也就是說,進修時不予採計提敘是違憲的嗎?法看不是很懂@@ 在職進修並沒有請假,都是利用自已課餘的時候,為什麼不能提敘唸書的那幾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1.15.100

06/17 09:58, , 1F
看這篇: zhijung R: [問題] 現在唸研究所敘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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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09:58, , 2F
前兩天而已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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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0:14, , 3F
謝謝...
06/17 10:14, 3F
文章代碼(AID): #1Hlcaklz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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