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代課勞健保
最近發現部份學校仍依照衛生署84年的解釋函
要求在學校授課每週滿12節課才能在學校投保
請注意這是舊的解釋
98年健保局對跨校兼課且每校都未滿12小時的投保規定有新解釋如下
中央健康保險局98年9月30日健保承字第0980057962號函
主 旨:有關跨校服務教學支援人員健保投保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大部 98 年 9 月 21 日台國(二)字第 0980160526 號函。
二、有關跨校服務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其各校每週授課節數若皆不滿 12
小時,學校是否毋為渠等投保?另渠等人員倘無其他職業,如何投保
?說明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教學支援人員若同時具有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 條所定同一類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
應以主要工作之身分投保。即教學支援人員另有其他工作,則應擇
一主要工作,並以該工作之單位投保。
(二)若僅有跨校教學支援工作且各校授課時數皆不滿 12 小時,則由授
課老師選擇以授課時數較長之學校為投保單位或以適法身分投保【
符合以眷屬身分依附被保險人投保者,則以眷屬身分投保,否則應
至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投保】。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局各分局
另外依照衛生署84年7月4日衛署健保字第84031133號函
部份工時人員如果每個工作天都必需到學校上班
則應視同專任勞工在學校投保(不受12小時限制)
如果學校以工作時數未達12小時不願意讓各位老師投保
又不想被扣補充保費時
可以故意請學校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都至少排1節課
行政院衛生署84年7月4日衛署健保字第84031133號函
主 旨:貴局所擬速食店、便利超商、超市、飯店、醫院等各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
時員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資格之認定原則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貴局所擬下列部分工時認定原則,同意照辦:
(一)每個工作日到工者,無論每日工作時數若干,均視為輪派定時到工
之勞工,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
(二)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週工作時數滿十二小時以上(含十二小
時),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
(三)同時於二個以上單位工作之員工,如符合前二項要件者,得選擇工
作時間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或危險性較大之投保單位投保。
(四)不符合上述之規定者,得以其他適當身分投保。
二、查「事業單位」屬勞動基準法所規範之適用對象,本案速食店、便利
超商、超市、飯店、醫院等單位,非該法適用範圍,請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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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13:41,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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