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縣外介聘 - 研習時數積分的算法
查了一下102年教師縣外介聘的積分審查表
其中研習時數一項的規則是
在本縣(市)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規定之進修、研習等,依照下列規定給分,最高十分;
受訓一週以上,每滿一週,給○.五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
一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不計分)
對於這條的解讀,問了不同地區的同事,得到兩種說法
1. 若是在新北市學校服務,那麼在其他縣市研習累積的時數不能列入計算。
2. 在新北市學校服務,不管在其他縣市研習,都能列入計算。
究竟正確的算法是哪種呢?
若是1的話,在外地服務的老師寒暑假回家鄉時,研習的時數就不算,
且又如果是被學校派去外縣市研習這種,也不能算,感覺都很不公平。
想請問有經驗的老師,何種算法才是對的? 謝謝!
3. 補充一問,線上的研習,若能計入[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這種的,
在縣外介聘時也能計算時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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