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教師在職進修同意書之服務義務年限?
各位前輩大家好:
小妹我目前規劃要報考103年某師大暑期班研究所,於是到敝校人事室拿「教師在職進修同意書
」,發現同意書內容有些規則不太懂,內容如下:
學校為甲方、本人為乙方
一、乙方修業完畢後,應返回甲方學校履行服務義務年限:
(1)全時進修、研究者為全時進修期間之二倍。
我的疑問是:我想念的暑期班為期三年,也就是說我拿到畢業證書後,要在原學校服務滿
六年嗎?但我目前在敝校服務滿一年,預計在二年後(104)年提出介聘,若介聘成功後,
會因這項服務義務年限而被擋調回家鄉嗎?或是明年教甄考上家鄉的學校,原學校會因這
項條約而不放人嗎?(雖說考上家鄉的學校機會不大,因為少子化的情況。打聽的結果我
的科別是不開缺,但我思鄉心切,因為小妹二個小娃都在故鄉的夫家呀!)
二、同意書中還有提到:
乙方進修完畢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續聘,需按未覆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修業期間在
甲方所領之薪給及補助費用。
我是疑問是:若我103年考上暑期研究所,但我105年8月底才會畢業,這樣我需償還薪給
嗎?是償還103年一整年的薪給嗎?
(因為我要報的暑期班研究所兩年才招生一次,錯過103年,可能105年才會再招,也有可
能不招,所以才想103年到底要不要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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