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老師怎可審問學生?(by葉雪鵬主任檢察官)已刪文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時間12年前 (2013/10/28 13:04), 編輯推噓4(5112)
留言18則, 1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老師怎可審問學生?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有新聞報導:苗栗縣一所國小,校內有七位志同道合形同姊妹的女老師, 經常穿著自行訂製款色相同的衣服進出校園,行事也自成一格。喜愛政治的人們, 用自己角度來看這七人行事,就送給她們一個「七人小組」的雅號; 喜歡浪漫氣氛的另一派人士,則艷稱她們是「七朵花」。 不管外界是用什麼眼光來看她們,她們內部卻是一個堅強而富有向心力的小團體, 若有人與這個小團體的任何成員發生不愉快,小團體成員便會集中炮口一致對外。 團結就是力量,在形勢比人強的情形下,恁誰都不想去招惹無謂的麻煩。 在校園裡雖然沒人會給「七朵花」添麻煩,但「七朵花」卻會為了一些不是份內的事而強 出頭。去年的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她們服務的學校一位女老師,前往學校保健室用布簾隔 開的哺乳室集乳。這時正巧有三位六年級的男學童也進入保健室, 三人中的陳姓學童看到女老師進入哺乳室,一時好奇,彎下身腰從布簾下方空隙處 探頭向內張望,被集乳中的女老師發覺,出聲予以阻止。 事後且將學童偷窺集乳的事情告知「七朵花」的成員。 這可被好管閒事的姊妹花們逮到表現的機會,當天的午餐時間, 「七朵花」的成員王姓女老師便先行出馬,將被懷疑偷窺集乳的兩名學童帶到 保健室,套問出探頭「好事」是陳姓男童幹的,便喝令陳童模擬當時偷窺的狀況, 然後帶回教室罰站。由於陳姓學童堅稱只看到女老師的一雙腳,沒有看到上半身, 稍後七朵花成員中另一朵花張姓女老師不滿意陳童的說法,接續令陳童罰站外, 並要求陳童寫自白書。陳童依然否認有看到女老師集乳,惹火了張姓女老師, 一再逼令他重寫,直到下午二點多,陳童承認有看到集乳才告停止。 下午二點半,陳童的母親來到學校,帶著兒子向集乳的女老師道歉後, 陳童才吃到當天這頓永難忘懷的午餐! 整個事件並沒有就此劃下休止符,陳童的母親一離開學校,陳童又被迫繼續書寫他的 「悔過書」,導致陳童因身心受創,出現急性壓力性反應合併的焦慮症狀。 這被稱為「七朵花事件」,當年曾被媒體大幅報導而喧騰一時, 後來報由檢察官接手偵辦,偵查結果:王姓、張姓,以及「七朵花」另一成員林姓 三位女老師被提起公訴。苗栗地方法院經過一段長時間審理後,已在日前對這案件 作出判決,認定王姓、張姓兩位女老師有共同對少年犯強制罪,依情節輕重, 將王姓女老師判處拘役五十九日,張姓女老師被處有期徒刑三月。 二人都可以易科罰金。另一位林姓女老師,法院認為她雖對陳童有不當的言詞, 但未涉及強制行為,獲得無罪的判決。 國民小學六年級的學童,年齡通常都在是十二歲左右,這個年齡層的兒童, 對於周邊事物,都處於似懂非懂的階段,遇到新鮮事物,天性上就有「打破砂鍋問到底」 的衝動。其實他們的內心,倒不是一些大人想像中那麼邪惡。 光明正大下無法看得到的事物,想來個偷窺,實在算不上是一件罪大惡極的非行, 值得為人師表者放下本身工作,扮演起「柯南」,追出事實真相;扮演起法官, 審定責任歸屬的必要嗎? 偷窺,在一些重視隱私人士的心目中,可能是件天大地大最值不得原諒的一種惡行! 可是在我國刑法上,卻不一定就是犯罪的行為,這話怎說呢? 刑法分則第二十八章的妨害祕密罪章中,原來沒有處罰偷窺他人隱私部位的法條, 後來因為偷窺歪風愈來愈盛,手法也愈來愈新奇,不像那位小男童一樣, 彎腰低頭用一雙大眼睛來偷瞄,而是借助各種工具或先進的儀器設備來達到一探祕境 的願望,讓人難以防範,而且危害社會善良風氣及個人隱私,輿論一再呼籲政府應予 重視,並修法遏止,立法院為順應民情才著手修法。增訂法條在民國八十八年四月 二十一日經 總統公布施行,新法條是在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後增訂第三百十五條 之一條文,內容是這樣的:「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 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 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陳姓學童要想偷窺女老師的乳部,女性乳部是不會輕易讓人觀看的,合於處罰法條 所稱「身體隱私部位」的要件,但陳童只是單純調整自己的身段探頭偷窺,並沒有 利用處罰法條所稱的「工具或設備」,就算將他的行為定位為「偷窺」,也不合於 刑法犯罪構成要件,所以不能指他有犯罪行為。 偷窺,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中也有妨害善良風俗的秩序罰處罰規定:該法第八十三條 第一款明訂:「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可以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至於在公共處所設立的「哺乳室」的單純偷窺行為, 能否比照處罰?個人看法是萬萬不可以!法律出現漏洞原因,可能是立法當時連 「哺乳室」這個名詞都還沒有出現,所以沒有人會想到這些問題。主管機關要趕上 時代,修法填補漏洞,免得實例出現時又被人譏為「恐龍法規」! 「七朵花」的成員忙了大半天,並沒有讓學童受到法律的制裁。學童的不當行為, 最多只是違反校規,由學校依規定處理就得了!老師們還是在專業工作上多作深耕, 教導學童成材,便盡了自己的職責。至於那些調查與審判犯罪的工作,還是留給有權 處理的司法專業人員來執行吧!因為兒童也有他的人權,如果拿捏不當,反而為自己 招來刑事責任! (本文登載日期為102年9月1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 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 這篇出處是上個月的法律時事漫談上的文章。 看完心得是他的最後一段有說到,調查工作交由專業的司法人員來執行。 所以跟學生互動有時也像是在模糊地帶,拿捏要清楚,門窗最好都要打開, 避免製造"密室審問"的情境。以免學生因身心受創,出現有的沒有的焦慮症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1.210.253

10/28 13:13, , 1F
社會秩序維護法83條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怎漏掉不談
10/28 13:13, 1F

10/28 13:13, , 2F
只談前面列舉的部分
10/28 13:13, 2F

10/28 13:30, , 3F
直接交給專業的來,家長會抱怨老師把小事化大
10/28 13:30, 3F

10/28 13:31, , 4F
就像學校裡發生偷竊事件,哪一次真的有報警
10/28 13:31, 4F

10/28 14:01, , 5F
所以說,要是打架雙方都有傷,就是請雙方家長帶小孩
10/28 14:01, 5F

10/28 14:01, , 6F
去驗傷,然後報警處理了
10/28 14:01, 6F

10/28 14:01, , 7F
不過這樣做...,又要被家長罵了吧
10/28 14:01, 7F

10/28 15:30, , 8F
送給老師們,馬總統的題字:自求多福
10/28 15:30, 8F

10/28 17:05, , 9F
以後通通送法院和警局 我們無權審問學生
10/28 17:05, 9F

10/28 17:05, , 10F
檢察官你就不要嫌太煩
10/28 17:05, 10F

10/28 20:09, , 11F
印象中這七朵花在校內到處得罪人 而且極為囂張
10/28 20:09, 11F

10/28 20:10, , 12F
這次出事情沒人挺也怪不得人 據說連校長他們都不甩
10/28 20:10, 12F

10/28 20:11, , 13F
在教育界要搞到出事情 常理想就知道內情一定不單純
10/28 20:11, 13F

10/28 21:45, , 14F
是不單純,我不知道你的印象是不是來自媒體
10/28 21:45, 14F

10/28 21:46, , 15F
謠言止於智者
10/28 21:46, 15F

10/28 22:02, , 16F
沒用工具就不嚴重…嗯~是這樣解釋的喔~呵呵…
10/28 22:02, 16F

10/29 11:08, , 17F
拆屋國推土縣不意外呀~
10/29 11:08, 17F

10/29 13:46, , 18F
這真的是主任檢察官寫的嗎...該不會是被盜帳號吧...
10/29 13:46, 18F
文章代碼(AID): #1IRV1kF7 (Teacher)
文章代碼(AID): #1IRV1kF7 (Teac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