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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3年12月11日
保障學生再申訴權益 主管機關責無旁貸
為保障學生基本權益及教師專業自主權,教育基本法第15條明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
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但依目前教育法制,學生申訴制度不
僅顯得紊亂,也影響學生進行再申訴的權利,嚴重侵害學生基本權益,值得關注。
全教總表示,目前高中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制度面臨兩個問題,須儘速處理:
一、中小學法制不一:國民教育法第20-1條明訂,「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
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亦即,國
中小學生應該有申訴與再申訴的救濟措施。
但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並無「再申訴」的規定,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
評議委員會,審議學生與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
申訴事件。前項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全教總建議,為符教育基本法保障學生基本權益之意旨,高級中等教育法應進一步修正
,以維護中學生的再申訴權益。
二、主管機關未與時俱進修訂行政規則:國民教育法100年11月修法,明訂「不服學校申
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但各主管機關(教
育部國教署、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未依國教法修法設置再申訴機制,例如,「教
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就無「再申訴」的規定,不足
以保障學生權益。
林淑芬委員要求教育部、以及尚未完成「再申訴」建置的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必須檢討
現行制度,以確保學生權益。
全教總副理事長吳忠泰表示,再申訴制度就像是學生權益的雙重防護,也唯有建立足為
家長信任的申訴制度,才能重見親師互信與友善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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