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偽證罪的相關處理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peace)時間12年前 (2013/12/15 21:13), 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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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職場久了,奉獻給學生的心力還是依然熱誠,不求回報,這是教育先賢給我們這 群以教師為職志的啟發。也許在崗位上久了,一時的疏忽,但是,經過千垂百鍊的教育 養成歷程,我們都知道教育是百年大計,也是國家富強的根基,不要失去信心,還是有 一群志同道合的伙伴在一旁與我們同行。   社會對我們的關注也都一直很仔細,任職教師的一言一行常常是被高度檢驗著,在 福利持續被砍,福利一直被縮,雖然有點無耐,但,自己也要保護自己,以下有個相關 的訊息,也請伙伴們注意。 偽證罪與刑罰 刑法第 一○ 章 偽證及誣告罪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 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 170 條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171 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 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 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第 172 條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 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連結參考: http://www.lawgov.org/law_law49.html 柳子 台中市教師聯盟創辦人 台中市南平路161號 A7區 歡迎各方伙伴加入,法務、醫務、資訊、政經、財務或學有專長者皆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6.71.54

12/15 21:37, , 1F
這篇是要給台中某海線高中看的嗎?
12/15 21:37, 1F

12/15 21:43, , 2F
學務性侵 教務性騷 輔導偽證..還剩總務了
12/15 21:43, 2F

12/15 21:53, , 3F
海線高中總務主任表示:........ XDDD
12/15 21:53, 3F

12/16 10:22, , 4F
這高中也太離譜了
12/16 10:22, 4F

12/16 19:03, , 5F
海線日月x功表示:..........
12/16 19:03, 5F
文章代碼(AID): #1IhQiDEx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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