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偽證罪的相關處理
在職場久了,奉獻給學生的心力還是依然熱誠,不求回報,這是教育先賢給我們這
群以教師為職志的啟發。也許在崗位上久了,一時的疏忽,但是,經過千垂百鍊的教育
養成歷程,我們都知道教育是百年大計,也是國家富強的根基,不要失去信心,還是有
一群志同道合的伙伴在一旁與我們同行。
社會對我們的關注也都一直很仔細,任職教師的一言一行常常是被高度檢驗著,在
福利持續被砍,福利一直被縮,雖然有點無耐,但,自己也要保護自己,以下有個相關
的訊息,也請伙伴們注意。
偽證罪與刑罰
刑法第 一○ 章 偽證及誣告罪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
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 170 條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171 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
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
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第 172 條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
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連結參考: http://www.lawgov.org/law_law49.html
柳子
台中市教師聯盟創辦人
台中市南平路161號 A7區
歡迎各方伙伴加入,法務、醫務、資訊、政經、財務或學有專長者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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