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介聘綁約的年限
請問各位 有些縣市在教甄簡章上有規定綁約三年的條款
三年內不得提出縣內外介聘申請
但我有個疑問是 教師法第十三條說: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續聘每次為二年
所以我102年考到,初聘一年任期到103
我續聘第一次是103~104年
按照教師法以後續聘每次兩年 所以接著是104~106年
可是三年條款是從102~105年綁約
但我續聘第二次的任期是104~106年 剛好卡在中間
所以意味著即使我到105年三年條款消失後
學校還是可以說我跟學校的聘約尚未屆滿 而不允許我提出介聘嗎?
自己心中的疑問 請教各位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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