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介聘綁約問題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時間12年前 (2014/04/14 17:16), 編輯推噓0(001)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 引述《vince02 (日薄西山 氣息奄奄)》之銘言: : 介聘綁約這件事 : 在1111介聘網上看到這篇文章 : 綁約在法律上果然有問題 : 但最後結局是什麼 會影響那些縣市 : 值得觀察 : http://teacher.1111.com.tw/jobtest_newsContent.asp?ano=61062 : 教師介聘綁約3年 惹爭議 : 中國時報 甘嘉雯/桃園報導 2014年04月04日 04:09 :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質疑縣府教育局教師介聘須綁約3年,認為損害教師權益,因而向台 : 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省評會日前完成評議,認為綁約違法,縣府教育局表示, : 會向教育部請求釋疑。 : 工會協助教師提出申訴,認為教局的做法「未顧及應聘教師權益,已違反《行政程序法》 : 第6條及第7條及《教師法》有關教師聘期強制規定。」 出自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新聞稿 原文連結http://www.tyt.org.tw/Email/showrd.asp?id=3055 節錄部分重點 本案教師勝訴的關鍵是,評議書再次提出教育部91年7月1日台(91)人(二)字第91095987號書函:「教師法第十三條 所定中小學教師初聘、續聘之期限係屬強制規定,於教師甄選簡章加註需留任三年方可申 請離職之條件,與該條規定有違,故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時,仍不宜訂定錄取後需留任三年 之限制」。因此,針對縣府於簡章中「綁三年約」的規範,認為「未顧及應聘教師之權益 ,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及第7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 益損傷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及《教 師法》有關教師聘期之強制規定,至為明確」。 根據與教育部承辦人電話連絡討論了解後,基本上教育部認定縣市政府不宜綁約, 但教育部為督導單位,尊重縣市政府自治權, 但當教師因綁約期限介聘遭縣市教育局處否決,對教育部提出陳情, 將再陳情函交法制處審議。 與律師朋友討教後,以現行各縣市政府簡章所列定之綁約條件, 皆符合上述違反行政程序法及教師法的法條細目,解釋空間應不大。 給各位滿兩年想調動的老師參考 本人是綁離島建設條例四年,不影響(反正本來就在家鄉了) 至於動不動就說別人考前考後雙面人的正義魔人們 吃政府飯就是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綁三年約再走導師班帶一半,我覺得兩年就動還對學生比較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27.244.24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eacher/M.1397467002.A.8F7.html

04/14 17:37, , 1F
嗯....所以國小綁2.4.6年..國中綁3年@@
04/14 17:37, 1F
文章代碼(AID): #1JIwTwZt (Teacher)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3 篇):
文章代碼(AID): #1JIwTwZt (Teac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