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介聘綁約問題
※ 引述《vince02 (日薄西山 氣息奄奄)》之銘言:
: 介聘綁約這件事
: 在1111介聘網上看到這篇文章
: 綁約在法律上果然有問題
: 但最後結局是什麼 會影響那些縣市
: 值得觀察
: http://teacher.1111.com.tw/jobtest_newsContent.asp?ano=61062
: 教師介聘綁約3年 惹爭議
: 中國時報 甘嘉雯/桃園報導 2014年04月04日 04:09
: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質疑縣府教育局教師介聘須綁約3年,認為損害教師權益,因而向台
: 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省評會日前完成評議,認為綁約違法,縣府教育局表示,
: 會向教育部請求釋疑。
: 工會協助教師提出申訴,認為教局的做法「未顧及應聘教師權益,已違反《行政程序法》
: 第6條及第7條及《教師法》有關教師聘期強制規定。」
出自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新聞稿
原文連結http://www.tyt.org.tw/Email/showrd.asp?id=3055
節錄部分重點
本案教師勝訴的關鍵是,評議書再次提出教育部91年7月1日台(91)人(二)字第91095987號書函:「教師法第十三條
所定中小學教師初聘、續聘之期限係屬強制規定,於教師甄選簡章加註需留任三年方可申
請離職之條件,與該條規定有違,故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時,仍不宜訂定錄取後需留任三年
之限制」。因此,針對縣府於簡章中「綁三年約」的規範,認為「未顧及應聘教師之權益
,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及第7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
益損傷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及《教
師法》有關教師聘期之強制規定,至為明確」。
根據與教育部承辦人電話連絡討論了解後,基本上教育部認定縣市政府不宜綁約,
但教育部為督導單位,尊重縣市政府自治權,
但當教師因綁約期限介聘遭縣市教育局處否決,對教育部提出陳情,
將再陳情函交法制處審議。
與律師朋友討教後,以現行各縣市政府簡章所列定之綁約條件,
皆符合上述違反行政程序法及教師法的法條細目,解釋空間應不大。
給各位滿兩年想調動的老師參考
本人是綁離島建設條例四年,不影響(反正本來就在家鄉了)
至於動不動就說別人考前考後雙面人的正義魔人們
吃政府飯就是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綁三年約再走導師班帶一半,我覺得兩年就動還對學生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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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17:37,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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