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購買年資問題
【前言】
之前已經有爬文
小弟有幸今年考上正式教師,
之前當兵一年跟在國立高職代理過一年,
今天學校人事室詢問我是否要買這兩年的年資,
但經過爬文,大部份都說【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之各項代理(課)教師之年資,均不得併
計為退休年資。」
我想說是不是學校人事室搞錯了,所以開始研究兵役跟實缺代理的年資問題。
1.兵役年資問題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8-1條節錄
「教職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後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其未併計核給
退除給與者,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回職復薪時,按敘定之薪級,比照第三
項規定期限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始得併計年資。其應補繳之退休撫卹
基金費用,由服務學校與教職員比照前條第三項規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
。」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8條第三項
「第一項共同撥繳費用,按教職員本薪加一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之費率
,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三十五年後
免再撥繳。」
◎推論:兵役只要當一年可以買,而且自費費用是35%,不知道我這樣的認知是否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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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實缺代理年資問題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8-1條節錄
「教職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後,曾任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公營事業人
員或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之公立學校代理兵缺年資,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
起五年內,由服務學校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
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第3項
一、核備有案,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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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這裡小弟就不太懂,始終不了解什麼叫核備有案的代理兵缺年資,
因為第3條只規範不能併計,但第8-1條說可以補繳,理論上只要弄清楚這個詮釋,
就可以購買年資,但我google了一下,有些人事的文件說可以,有些說不行,
推論:目前無結論,理論上是不行。
題外話
一、核備有案,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
查這條的時候,看到一則新聞
【代理教師爭取併計兵缺年資】
網址:http://ppt.cc/dUD9
因為以前役期超過一個月,但一年X個月的X個月是不算的,修法才出現兵缺年資,
都可以算,但現在役期已經剩下一年了,所以後來其實可以不用計了。
查到詮敘部廢止
網址:http://ppt.cc/yFlS
以上全是小弟的推測,感謝大家看了這麼長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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