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全教總對國民教育法修法意見
全教總對國民教育法修法意見(20150612立院院會議程)
2015年6月11日
第9條 反對放寬屆齡2年內退休之校長可延任:各級學校校長遴選制與任期制均已法制化
,放寬屆齡2年內退休者可延任,實乃倒退修法,不但與目前新陳代謝順暢的校園生態相
悖,且有為特定校長量身修法之嫌,全教總反對增訂「任期屆滿後二年內屆齡退休者,得
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
,呼籲立法院維護校長任期制精神。
第10條 反對校務會議改成代表制
原《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
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
代表組成之。」並無窒礙難行之處,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全體教師均有出席校務
會議之權利,中小學全校教師在40人以下者甚多,強制採取代表制違反校務透明及學校本
位管理精神,全教總反對修正校務會議成員比例。
第10條 專任輔導教師至少應比照學生輔導法
學生輔導法已明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二、國
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
前揭規定未能考量國中小人力不足現況,未來應修法使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編制比照高中
職。
而委員會修正通過之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 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前揭條文低於學生輔導法明訂之編制,全教總要求至少比照學生輔導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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